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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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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1]288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11.02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 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1年11月2日 银办发[2001]28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结算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规范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主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管理,规范会计主管人员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任用的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内会计核算和支付结算,实行会计财务和支付结算监督的负责人。包括:分行、营业管理部会计财务处处长;分行营业管理部会计财务处处长;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处长;其他中心支行会计科科长;支行会计股股长。

本办法所称营业部门主管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任用的负责进行本级行会计核算,办理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营业部门负责人。包括: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主任;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主任。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部主任;其他中心支行营业部主任。

第三条 会计主管人员及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接受上级行的任职资格审核。

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营业管理部营业室、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任职,由所在分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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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会计和营业部门主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

(三)具有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运用会计财务、支付结算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熟悉有关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制度;

(四)具有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有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处长的任职,除应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结算、联行制度,掌握现代管理知识;

(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三)经济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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