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完善的信用档案,提高国民普遍对信用的重视,减少恶意不还款情况;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公司不应一味的追求高利益,应该加大对借款人的各方面审核力度,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从源头解决借贷风险问题。
在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提示文件中将P2P网络借贷简称为人人贷,这是首次我国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定义,也说明了国家对于这样一个新兴行业是有一定关注的[3]。P2P网络借贷是借贷模式的一种创新, 它把民间借贷、小额借贷、互联网、高利润的理财相结合,而实现一种对闲置资金的合理配置,也可以作为一种比较理想投资,并且现阶段的投资可以得到固定收益,这类依托互联网发展而达到的种种相关操作的电子商务公司被称为P2P网络借贷公司。
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时,有一方或两方没有获得完全的信息内容。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就能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主要依靠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获得收益的往往是中间的信息获得者,如银行,存款者不知道自己的存款用于哪个方向;如证券,买卖证券的自然人不能完全获得所买证券公司的情况等等。P2P网络借贷公司也是依据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设立的,主要作用就是把不认识的但是有需要的双方撮合在一起进行交易,达到一种双赢甚至是三赢的局面。
P2P网络借贷的基础是投资者和借款人通过网络进行对接,并且完成资金和债务的转移过程,由于双方是通过网络认识的,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十分明显,这个过程中只有P2P网络借贷公司了解全部信息,而有一部分公司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往往会不完全告知甚至有误导性的现象存在,并且借款人也很难从复杂的信息中分辨出来有利信息,最终导致了借贷风险的提高。
在我们以往学习的经济学的书本里往往都是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而现实生活中信息是不对称的或者说是不完全对称的,因此对于投资者和借款人造成了一定影响,却造就了P2P网络借贷这个行业,政府一直希望可以加大力度,使得信息可以得到完全对称,增加市场的公平合理性,但效果却不太明显[4]。
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仅存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内,更是存在于我国乃至世界的广大金融行业,也是金融行业能够进行信息交换并使行业蓬勃发展的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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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第3章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的现状与存在
的问题
3.1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对于迅速发展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央行明确表示其不可以吸筹存款,不得提供担保,也不能非法融资搞资金池,更不能恶意融资诈骗。而现在正处于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洗牌期,有许多家P2P网络借贷公司或倒闭、或出现提现困难等问题,而这一数字仍不断地在增加。
全球来看,P2P网络借贷公司本是纯粹进行信息撮合匹配的一个第三方行业,然而,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使原本处于中立的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国内产生了一些变化,P2P网络借贷公司大多数都介入了交易,出现了现在的本金担保模式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变成了担保公司。现在很多P2P网络借贷公司打着网络借贷的名义,要求投资者把资金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在进行分配,已经属于一种变相吸储和搞资金池的违法行为,在这种不正规的情况下,由许多公司老板恶意诈骗携款私逃等[5]。人们不断增长对这个行业的需求与整个行业缺乏监管造成的风险形成鲜明对比,而这种P2P网络借贷公司已经变成为披着互联网外套的金融机构,存在违法性,也给这个行业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一些不正规的公司给这个行业造成的影响使他们在投资的门槛上止步不前;对于正规的P2P网络借贷公司来说,不仅影响了投资者的信任度,还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前景。
银行的加入虽让这一行业得到了更多认可,也让更多人特别是监管层意识到这一行业的仍缺监管。2013年初,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把P2P网络借贷行业定义为影子银行,也就是说明了它主要作为银行业务的弥补部分,一部分银行不能做到的就由P2P网络借贷行业进行弥补,如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他们筹集款项等。作为一个被国家承认的行业,纳入国家监管迫在眉睫,由国家订立明确的监管细则,从各方各面加强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整体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互联网金融委员会成立的大会上表示,P2P网络借贷行业将为银监会进行监管,也提出了几条P2P网络借贷公司不可以涉及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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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3.2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现状
3.2.1 账户风险监管
通过账户监管可以有效的控制管理风险和资金风险,防止卷款私逃等非法行为。 P2P网络借贷公司之所以可以存在商业诈骗和捐款私逃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账户监管,投资者的资金在P2P网络借贷公司账户里,或是公司仍具有资金的调配权。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资金就面临很大的风险,需要一个有效的中间环节对账户问题进行监管,银行现在只是对P2P网络借贷公司放开窗口,允许P2P网络借贷公司可以开设账户,但还没有明确的对其账户的监管,因此这方面的风险十分大。[6]
中间资金账户的开设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对中间账户资金的调配权仍在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手里,对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仍处在真空状态,其监管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的防止了P2P网络借贷公司发生违法情况。
现在有一部分P2P网络借贷公司在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行业开设中间账户,第三方支付行业主要是指银联,进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但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签订一份允许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划扣的合同,尽管看起来在整个业务的流程里有银行和银联协助,这些只是表象,根本不会涉及到对P2P网络借贷公司的监管。
3.2.2 政策风险监管
政策监管的意义在于规范行业,并且有效控制借贷风险和自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公司在我国刚刚兴起,尽管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个行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现在仍然没有政策对其存在的种种风险进行监管,P2P网络借贷公司存在的意义在于扶持了中小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对个人短期资金周转、对闲置资金的配置都有重大意义,不管是进行借款还是投资方面,都是十分便捷并且高效的。行业的积极发展,和作为银行方面的补充,使得国家对这个行业看好。
3.2.3 银监会的监管
4月8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海南参加博鳌亚洲论坛期间透露,央行将为负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立整体协调监管机制的部门,这也是银监会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事宜的首次公开回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平领衔的课题组发布报告表示,互联网金融要监管,初期政府应严格准入标准;亟需建立P2P网络借贷机构监管,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创新要求加强监管协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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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论文 进入P2P网络借贷行业门槛较低,没有规范公司成立的条件,使得行业优劣共存,想要加强对行业的有效监管,必须要提高P2P网络借贷公司的整体实力,已经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并不是说现在这个行业是完全安全的,在有效的监管条例出台以前,必然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淘汰,淘汰掉实力不够的公司,加强行业的整体实力,行业自律仍是现在主要存在的监管方式。
3.3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缺失所引起的风险问题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还是一个新兴起的行业,各方各面还缺少监管,由于我国监管缺失所引起的风险问题。
3.3.1 借贷风险问题
借贷风险,是指借款人从P2P网络借贷公司借得资金没有按时按数归还并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我国与西方信用发达的国家相比,在对居民的信用管理上差距很大,政府没有加大足够的力度去监管居民,存在居民恶意借款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现象,并且现阶段还没有有效的政策对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借贷风险监管[8]。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主要做的还是信用贷款,其风险的源头就是对借款人信用情况和还款情况不了解,而由于我国在信用评级以及对自我信用重视程度等方面还做的很不好,与美国和英国相差甚远,由此极易造成恶意不还款现象,借款风险造成的坏账率是公司发展的第一大问题。
3.3.2 管理风险问题
管理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公司对整个公司业务运行管理方面还不成熟,由管理问题造成的大量坏账或倒闭现象的风险。对于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方面做的并不好,这是造成管理风险的主要成因。P2P网络借贷业务看起来是投资者和借款人通过网络对接达到一种资金的转移的过程,实际上却比表面的复杂许多,P2P网络借贷公司在中间作为一个中间人,匹配双方人员,若需要借款的借款人增多,P2P网络借贷公司就需要寻找相对应的投资者,若需要投资的投资者增多,P2P网络借贷公司就需要寻找相对应的借款人,并且双方人员的资历审核等落在了P2P网络借贷公司的身上。公司管理人员在业务操作对人员选配方面就显示出了他们的重要性,并且公司的发展方向、一部分中小企业借款等,都需要管理人员进行考虑。若公司的管理层缺乏专业性的知识以及管理方面的能力,将造成的管理风险会导致公司破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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