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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30 23:01:4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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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 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二)遮挡建筑的屋面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面积超过屋顶面积的四分之一 或高度超过4米,按照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建筑高度。

第十四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前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 列规定(当高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 标准按照遮挡建筑的标准执行)。

(一) 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 于遮

挡建筑高度的1.3倍。

(二) 建筑高度在40米至75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 于遮

挡建筑高度的1.1倍。

(_二)建筑高度在75米以上,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 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 筑高度的0.9倍。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成符合下列规定。

(一) 单幢高层塔楼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 包

括南偏东向或南偏两向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居住建 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 30° 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由规划部门结合环境情况确定。

(二) 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其山墙与低层、多层、高

层居住建筑长边间距不小于24米和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与低层、多层、 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18米。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 时按照平行布置控制。

18米

示意图6

低多中為泾规划区 备注

低务中髙 是建筑

if U L&24米 UU8X

高层建筑 山墙宽度引驭兴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 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一般大于 20 米。

第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 (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 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 2 倍.被遮挡的 中小学需保证在被遮挡的位置时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2 小时,被遮 挡的上述其它建筑需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对于 24 米以 上的南向高层遮挡建筑,在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 少于 3 小时的基础上,规划行政部门应该综合视线、环境、噪声等情况,同时 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 米的,建筑间距 不小于 13

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要 求日照间距的 0.5倍,且不小于 20 米;山墙间的间距多层不小于 8 米.高层不 小于 13 米。

(二 )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 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 小于 13

米。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在保证建筑间 可以混合布局

的前提下,规划行政部门应该先行确定被遮挡建筑,如果居住建 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应该按照居住建筑的日照规定确定;如果非居住建筑处于 被遮挡的位置,由规划部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在 24 米 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高度大于等于 24米小于 40米建筑之 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8米;高度大于等于 40 米小于 75米建筑之间的,最小

间距不小于24米;高度大于等于75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30米。 第十九条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得插建车库、自行车棚、公建等建筑。如确

需建设自行车棚,应该按照地下或者半地下的方式,地上部分不得超出1.2米(包 括绿化所需的覆土深度。地下或者半地下的车库、自行车棚按照灌木的生长考 虑覆土深度)。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建筑物退让地界或者道路红线指标控制。

沿

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内的建筑物,其退让地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 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的居住建筑物,除必须符合日照要求外,应从用地界线后退 相应的距离,满足下表

规定。高层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和建筑间距要

求确定

曰\\ 建 常\\筑 地\\髙 界\\ 5 24以下 (含) 24-40 (含) 40-75 (含) 建筑 山墙 氏边注

±9 :L为采光间距, >0.3L M<13 ■ -------- : ^0.31, 且贰巧 ' 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豪0少1 1 . . ______ 一. 1. _______ ._. (二)非居住建筑和公建建筑间的退让,应满足下表规定。 地\\更 界jfi\\ g \\5 \\\\ 24以下 (含) 41)-75 24-40 (含} ' 76 >75 建 [山墻 ^65 工9 M12 M上1 _ -------------------- ---- 1 南侧非居住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 (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 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退地界按照相应建筑间距一半退让, 同时满足各个建筑间的间距要求。

(三)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 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需符合第^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 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沿城市道路不设住宅单元出入 口,按下表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 道路宽度 i城市主干道 L^50m i - 10-15 」 」 高层住宅 一 城市次干道 40 三 … | 8-10 「 - I 1 城市支道 L<301 5-8 :i建筑高度 「名.低层住宅 H<24 15-20 道路南侧 ^25 | 道路南侧 和| 8-10 _ 1 一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H>24 ■ — 一 10-15 — I- ■ - _____________ 道路南侧 N25 道路南侧 N20 >20 | 1 道路南侧 M30 N25 ^15 ^15 【 1 1高层住宅 j 75AHM40 道路南侧 >20 P20 ] ! 髙层住宅 H>75 >25 5=3^7道路南侧 :道路南侧 ---------- L道路南侧 .25 ---------- 」 注:退红线起算点以建筑凸出部分为起点(包括阴阳台、台阶、挑檐) 当建筑物临城市规划确定的绿

带时,按下表退让。

— 建筑高度(m)

24LUF j 10| 24-40 .5 40-75 20 75以上 1 -------- 退绿地(m ) 「…25 ________ j 第二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 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

(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 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

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 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小于 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 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距道路红线50米)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 划红线距离,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 2米,高层建筑 增加5米。

第二十五条沿河湖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 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6米。

第二十六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应符合以下 规定:

(一) 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米;支 线铁路、专用线两

侧的建筑工程与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米;铁路 两侧的围墙与最外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米。

(二)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 与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需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需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 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沿街建筑物的平台、挑檐、窗井、地下室需在建筑控制线内建 设。

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建筑高度指标控制。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 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通讯 (包 括微波通道 )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 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包头机场净李图见本规定附图 )。

第三十一条 在文物和其它需保护的建筑控制范同内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建筑和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 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 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沿街建筑高度为 24 米以(含 24 米)的建筑物面宽不大于 80 米; 24米至 40米(含

40米)的建筑物面宽不大于 75米; 40至 75米(含 75米)的 建筑物面宽不大于 70米;75 米以

上的建筑物面宽不大于 65 米。

第六章 城市建筑景观

第三十三条 城市各个阶段的规划编制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 定城市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标志性工 程、城市雕塑及景观视线走廊等景观要素。

第三十四条 城市各类雕塑的建设应符合城市雕塑有关管理规定,新建、 改建、扩建的沿街建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小品等实行多方案比选,要内容健康、 立意新颖、尺度得体、造型优美,符合景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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