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 1.定义
“争端裁决协议书”是由下列各方达成的三方协议: (a)“雇主”; (b)“承包商”;以及
(c)“成员”,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中做如下定义:
(i)“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唯一成员(或称“裁决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提及的“其他成员”之处都不再适用,或者
(ii)共同被称为“争端裁决委员会”(或DAB)的三个人员之一,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另外的两个人员被称为“其他成员”。
雇主和承包商已经签订(或有意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被称为“合同”并在争端裁决协议书(编入本附录中)中进行了定义。在争端裁决协议书中使用的词语及措词(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具有本合同赋予它的含义。 2. 一般规定
(c)雇主、承包商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中的每一个成员分别签订了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日期。
当争端裁决协议书已经生效,雇主和承包商都应相应的给成员发出通知。如果在争端裁决协议书签订后六个月内,成员没有收到任一份通知,则该争端裁决协议书将失效。
此类对成员的雇用属于个人委任。成员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70天向雇主及承包商提交辞职通知。随后在该期限界满之时,争端裁决协议书应终止。
如果没有争端裁决协议书涉及的合同双方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争端裁决协议书转让或分包出去。 3. 保证(Warranties)
成员保证并同意,他(她)是且应该是公正无偏的,并独立于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该成员应立即向上述各方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披露可能与有关其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证和同意不一致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在任命成员的时候,雇主和承包商依赖于该成员的下述表现,即他(她): (a)对承包商依据合同履行的工作有经验, (b)在合同文件的解释方面有经验,并且 (c)能流利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4. 成员的一般义务 成员:
(a)除了依据争端裁决协议书获得支付以外,不应从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处获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或从合同中得到任何利益;
(b)除了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之前书面向雇主和承包商披露的情况之外,在此之前没有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c)在签订争端裁决协议书之前并应凭借他(她)最充分的理解和记忆,向雇主、承包商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书面披露与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的任何董事、官员或雇员的任何业务关系或个人关系,以及任何在此之前对整个项目(本合同为其中的一部分)的参与;
(d)在争端裁决协议书有效期间,没有雇主、承包商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 (e)遵守所附的程序规则以及合同条件的第20.4款;
(f)除根据所附的程序规则之外,不得将合同的处理情况,告知雇主、承包商、雇主的人员或承包商的人员;
(g)在作为一名成员期间,对有关在停止作为成员后被雇主、承包商或工程师雇用为咨询顾问或其他职位的这一问题,不得与他们中任一方进行磋商或达成任何协议;
(h)保证出席一切必要的现场考察和听证会;
(i)通过研究收到的全部文件(应保存在正在使用的一个工作文档内),熟悉合同及工程的进度(包括本合同作为其一部分的项目的其他部分); 5. 雇主和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除合同和争端裁决协议书规定的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正常工作范围外,并且除非雇主、承包商和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事先达成了协议,雇主、承包商、雇主的人员以及承包商的人员均不得就合同情况征求成员的意见或与之商讨。雇主和承包商应负责使各自的人员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雇主和承包商彼此向对方以及成员保证,除非雇主、承包商、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如果有的话)之间另有书面同意,该成员不应: (a)在依据本合同进行的任何仲裁中被任命为仲裁人;
(b)被作为证人传唤到依据合同为任何仲裁任命的仲裁人面前去为任何争端提供证据;
(c)为解除或可能解除成员职责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表现出来明显的不忠诚(bad faith)。
在此,雇主和承包商共同和各自保障并保护成员免遭索赔,该索赔可使他或她解除上段所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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