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4“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
1.1.5.5“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 1.1.5.6“区段”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
1.1.5.7“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1.1.5.8“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6 其它定义
1.1.6.1“承包商的文件”指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
1.1.6.2“工程所在国”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 1.1.6.3“雇主的设备”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 1.1.6.4“不可抗力”如第19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
1.1.6.5“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的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
1.1.6.6“履约保证”指第4.2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
1.1.6.7“现场”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料将运达的地点,及其它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
1.1.6.8“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
1.1.6.9“变更”指按照第13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
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
(a) 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
(b) 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 (c)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字眼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
(d) “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
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3 通讯联络
在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
(a) 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
(b)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
(i) 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 (ii)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
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视情况而定)。
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
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
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 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b)中标函, (c)投标函, (d)专用条件, (e)本通用条件 (f) 规范 (g)图纸,和
(h)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
1.7 转让
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 (a)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
(b)可将其按照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
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承包商可自行复制或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但费用自理。
在移交给雇主之前,每份承包商的文件都应由承包商来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6份承包商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如有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
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
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
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
(b)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
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
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
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印、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许可证应:
(a) 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
(b) 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护、改变、调整、修理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
(c) 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
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 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规范、图纸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印、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
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
1.13 遵守法律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a) 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规范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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