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市内主要媒体设臵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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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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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证明材料
第八条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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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二条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审批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批的,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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