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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87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向区政府下放土地管理事项的通知》(佛府〔2005〕5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项目用地分类
本意见将国有建设用地分为两类:一是房地产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住宅项目用地、商服项目用地、住宅(或商服)兼容其他项目用地;二是非房地产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及其他非住宅或商服项目用地。 二、出让前期工作
市政府下达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后,区土地储备中心、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规划、发改、经贸、环保等部门须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出让计划并提前做好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如下:
(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净地”出让原则。在出让前,申请单位(区属储备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申请单位、镇属储备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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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请单位,下同)须对拟出让宗地的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土地平整情况、土地权属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和确定。
1.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现状调查
宗地出让前必须达到“三通”状态,即通路、通基建用电、基建用水至宗地红线外围。
申请单位应征询各管线管理部门意见(各管线管理部门的具体对应情况见附件1),提前对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道路通达情况和宗地内地上、地下管线的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就调查核实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见附件2),该书面意见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各管线管理部门须积极配合并出具调查意见作为该书面意见的附件。
拟出让宗地存在市政管线、道路建设等影响开发建设的各类瑕疵的,原则上不得出让。因特殊原因确需出让的,申请单位需制定明确的处置方案并先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出让;未按处置方案及时处理的,由申请单位承担实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前期调查工作不够细致导致在土地出让后才发现存在市政管线等问题的,由申请单位及前期出具调查意见的管线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并负责解决。 2.土地平整情况调查
拟出让宗地出让前原则上要求达到平整状态,地上附有建(构)筑物的,须在出让前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附建(构)筑物出让的,申请单位需制定明确的处置方案并先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出让;未及时拆除导致土地无法按时开发建设的,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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