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无直接管理关联关系;在管理方式上出现重大变化,必须遵守国务院96号文的有关规定;也必须遵守即将发行的新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中相关的规定,如现在的国资委对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没有任何处罚权。
过去与现在在管理上的主要不同点:
评估机构如有轻微违规,建立谈话沟通机制进行通告;稍重一点,委托相关评估部门正式谈话;再重一点,国资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所属企业发出正式通知,不得再聘用该评估机构。最严重的,查实的不仅作出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再聘用该评估机构的决定,同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给与相关处罚。过去的方式一律是若不配合,直接进入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5
3、评估备案的评估机构报告更具广泛性。
4、成为目前我国评估报告与审计报告的最大用户(国资委的地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成为理性的报告使用者。
三、国资委与原核准、备案机关的共同点
1、目前国资委仍然沿用了财政部核准、备案方面的种类文件;
虽然沿用,但在管理方式上已有不同。在处罚方式上仅沿用了对企业及国资委本身人员违规的处罚。新的办法出来后,国资委不再使用老的办法。但隶属于财政部管辖的金融
6
企业,如保险公司等仍然沿用老的规定。
2、对中央企业的管理权限保持不变;
原来财政部管理中央的一级、二级企业,现仍然管理这些企业。新办法中按重要程度区分:是国务院或国资委批准的经济事项必须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其他一律由中央企业进行备案。
3、核准、备案的范围一致;
原来国务院进行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仍然进行核准和备案。新办法依旧沿用。
7
四、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处的指导和监督只要是针对地方各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不涉及具体的企业。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抽查;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