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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生活段营业线施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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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段调度室(值班室)。施工中,由施工协调小组组长或指派专人按施工组织方案项目节点听取施工负责人汇报后认真填记《施工过程、进度写实表》(附件14)。

施工配合人员及安全监督员要提前6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检查施工准备情况,充分作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6.2 施工维修主体单位、配合单位应按规定在车站行车室(调度所)办理施工登销记手续。

遇区间施工或施工项目涉及两个及其以上车站时,登销记地点由调度所在次日施工日计划中指定。

6.3 施工销记办法及内容

施工完毕前30分钟,施工驻站(台)联络员根据施工进度等情况,草拟施工完毕设备开通销记内容。由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站长或盯控干部)审核后,驻站(台)联络员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附件10)登记。施工结束前不少于5分钟施工现场负责人通知驻站(台)联络员具体开通时间,驻站(台)联络员登记开通时间并签名,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签认,车站值班员根据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登记的条件和签字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完毕、设备开通使用的调度命令。

6.4 驻站(台)联络员应采用具有录音回放功能的通讯工具,相关单位应对施工、检修作业防护联控录音建立定期分析、考核制度。

6.5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驻站、驻调度所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签认后,按规定开通线路。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或不能按规定速度运行时,施工单位应在原计划施工开通前30分钟通过车站值班员(驻台联络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原因或限速运行,列车调度员发布准许施工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

7、 施工安全保障及防护办法

7.1 施工单位除对一般施工地段进行日常巡查外,在施工开始前,施工负责人要认真检查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措施未落实,严禁作业。施工负责人要始终在现场监督作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章作业,确保施工和运输的安全。施工完成后,施工负责人要认真检查,达到规定条件后方可请求开通使用,需限速时,应一并提出。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方请求和设备管理单位签认,按规定发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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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命令。

7.2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按作业程序、标准进行作业,并按规定设臵防护人员、插设防护标牌,不得扩大施工范围,不得擅自降低列车限制速度,按规定堆放施工器材和用料,不得影响正常行车。对既有设备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改动,保证既有设备正常运用。施工结束前,必须清除站场内废旧路料,损坏的站台面等要及时恢复,由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清理、恢复者,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负责安排清理、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合同价款中扣除。

7.3 为确保工程质量,对营业线的施工除监理单位严格把关外,设备管理单位也要提前介入,坚持边施工边检查,对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规定要求和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回馈给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同时通报公司相关部室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不应将问题留在开通后再去处理。验交中要积极配合,确保各项设备的施工质量,确保按时验交和开通使用。

7.4 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设备管理单位指派的安全监督人员要始终在现场配合施工,在地下铺设有管线等隐蔽设备地点或区域,要做明显的地面标志,并通知施工单位,发现可能有损既有设备时,要立即制止。

7.5 施工开通前需试运转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方要求安排试运转。施工完成后,在符合工程开通的有关规定之前,施工单位仍要进行监护,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7.6 按批准的过渡方案,一次施工完后不能启用的设备影响正常行车和安全时,施工单位和配合单位须有安全保证措施。

7.7 施工队伍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队伍资质认证,应使用有专业技能的队伍。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

(3)劳务工不得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

(4)劳务工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5)各施工队每周要组织一次由技术人员及劳务工骨干参加的安全生产分析会。

(6)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进入营业线进行施工、维修作业时,施工(作业)负责人、驻站(台)联络员、安全员、防护员等关键人员由公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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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它路外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要按公司防护办法执行。

7.8 驻站(台)联络人员

(1)驻站(台)联络员应由各单位指派胜任职工担当,持证上岗。施工、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调度所)派驻站(台)联络员。驻站(台)联络人员负责联系和盯控各类工程机械车辆的开行,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转达有关列车运行情况、调度命令和上级指令,并做好详细记录。

(2)班前必须同施工负责人、工地防护员核对钟表时分。施工时必须准确通报列车运行车次、本站(邻站)开车时间、遇向施工线路开行列车或施工线路临线办理接发列车或调车作业前,必须提前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做好安全检查,严防设备、物料侵入列车(调车车列)运行线限界,并相互复诵确认后,在专用登记簿上登记。

(3)施工时应每3-5分钟与现场防护员通话,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及工程机械的作业情况;如因故晚点不能按时开通线路时,应向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陈述原因。

(4)施工时不得擅自离开行车室(调度台)。 7.9 现场防护员 (1)现场防护员应由各单位指派胜任职工担当(施工地段两端设臵、撤除防护标志的工作可指派胜任劳务工担当),持证上岗。施工前应与驻站(台)联络人员取得联系,并相互核对当日施工项目、地点(里程、股道、道岔号、信号机号、供电柱号)等,准确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汇报驻站(台)联络人员转达的有关列车运行情况、调度命令,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防护工作,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并用专用登记本做好记录。

(2)担任防护工作时,不得兼做施工员和其它工作,必须掌握列车运行时分,及时准确发出来车、下道信号,监督施工人员及时下道。

(3)必须按规定带齐防护备品,设臵防护。

(4)当班时必须集中精力,认真瞭望,不得离岗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车站向封锁区间放行两列及以上作业车时,必须掌握开行顺序和开行时分、停车作业地点,设好防护后,通知车站开车。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不得拆除防护电话和关闭对讲机。

7.10 施工安全监督员

(1)安全监督员由设备管理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技术业务熟悉的胜任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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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监督员的管理。对施工单位在管内从事影响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派出安全监督员到施工工地掌握情况,回馈安全信息,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3)安全监督员对施工单位施工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应及时制止,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有权停止其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同意开通;线路开通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应对慢行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4)安全监督员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必须以《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形式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如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时,报请公司同意,可填写《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处理,整改完毕并自检满足行车安全要求后,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签发人(单位)申请复工,经复查满足复工条件并签认后方可复工。

(5)安全监督员应建立日常的工程记录,每天向本单位调度汇报施工安全情况。

7.11 人身安全

(1)营业线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严格培训、考试和考核,作业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带),并佩戴工作牌(证)。夜间上道作业时必须穿反光服。

(2)先防护后施工,严禁在无防护员和施工负责人的情况下盲目施工。

(3)夜间作业时,应配备足够良好的照明和通信联络工具,作业照明采用固定和移动两种方式,并覆盖全部作业范围。作业中使用的机具、材料、备品必须有反光标识并编号管理。

(4)曲线地段和视线不良地段,必须增设中间防护员。

(5)工程列车在封锁区间或慢行地段必须减速运行,认真瞭望,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6)特别要注意双线地段列车改反方向运行的人身安全,驻站联络员应及时报告列车运行的方向、行别和车次。

(7)在站场遇突发事件,进行救援、抢险或事故处理时,应根据站场和作业情况采取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对穿越股道和临近股道的作业人员进行防护。

(8)上道作业前,须向施工负责人确认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和防护设臵情况,在无计划、未下令或防护未到位情况下,有权拒绝施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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