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装载甲板货需经过托运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应将货物的装载情况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若承运人违约而未告知的,投保人也不能以此对抗其应该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本案中,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装载在舱面的这一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某中学投保队校园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每个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该校高一新生张某入校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封闭式住宿军训。老师和教官对参加军训的学生进行了军训注意事项的教育,关照同学们在训练时遇到有不舒服或不适应可及时举手提出。随后,同学们被带出进行训练,按照教官要求挺胸笔直立正练习站姿。当时正值炎夏,气温高达34.5度,训练开始后不久,张某热得汗流浃背,可教官不在操练队伍的前例,他突然眼前一黑直挺挺地向前栽倒,造成面部外伤,随即被教官和老师送到医院,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和双侧下颌骨髁状空骨折。为此,张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起诉学校在组织军训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张某受伤,张某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某中学承担70%赔偿责任。该中学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校园责任保险承保校方在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发生条款列明的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定认为学校在组织军训过程中存在着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项责任符合校园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人身保险 1、1997年8月,唐某经营销员李某的介绍,在当地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长期寿险,他选择的续期保费缴付方式为银行自动转账。2000以前,每年到了保险生效对应日时,营销员李某都会定期通过信件通知其缴付保费。但是在2001年动迁以后,他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住址变更手续,因此保险公司无法及时将保费缴付通知寄给他,他也没有及时将保费存入缴费银行卡中,由此导致2001-2003年唐某一直未到保险公司缴费,也没有办理复效手续。后来当唐某到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进行咨询时,才知道保单已经终止失效,但是他拒绝办理退保手续,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保单?
1、根据中止和复效条款,保单欠费后过了宽限期后仍然不履行交费时,保单会中止,再接下来2年内复效期内仍然不缴费的,保单将会终止。本案中,唐某没有及时履行住址变更手续,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将保费交付通知寄给他,也一直没有主动交费和办理复效手续,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保单。
2、1997年1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2、在人身保险的理赔中,残疾金属于给付性,不适合补偿原则。而医疗费属于补偿性的,要使用补偿原则。本案中,吴某的医疗费已由车主支付,所以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而残疾金则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3、罗某于1998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终身寿险。2000年9月,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认为投保两年以上的退保,
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于是根据该险种现金价值表确定退保金应为2723元。但是罗某声称自己的保单中无现金价值,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及代理人也未解释条款中现金价值的意义,自己对保单现金价值的理解为已交全部保费,因此主张保险公司应退还已交的全部保费73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罗某不服,在2001年3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3、在保险合同缔约时双方应该将重要事项告知对方,包括解约事项。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中附加现金价值表,也未解释现金价值的含义,致使罗某在相关重要事项未明的情况下投保,应该视为自始无效,返还保单的全部已交保费。 4、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期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受益人指定为职工本人。后因种种原因,单位又在1998年1月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时经济合同中的一种,申请理赔的前提是保险合同的有效,由于已经退保,保险合同已经不存在,保险公司无法立案和理赔。但是职工家属一方认为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灭失,本案中未超过5年,应该予以给付。请问你对该问题的看法? 4、保险法中规定,寿险保单中的索赔期限是自投保方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而且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索赔权已经成为一种确定的债权,独立受限于5年内行使,不应该依附于原保险合同的存在。 5、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构成保险责任的条件之一是意外伤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近因。本案中,被保险人摔倒致使肌肉破裂,但不至于死亡,其死亡的决定原因是结核病,死亡近因是疾病,不是意外伤害,所以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