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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场内道路
第2.3.1条 场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
一、主干道为连接场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次干道为连接场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场内车间、仓库、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繁忙的道路。
三、支道为场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等。 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连接的道路。
五、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第2.3.2条 厂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15kn/h。 第2.3.4条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规范采用。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 表2.3.3
企业类别 厂内 厂矿 道路类别 规模 Ⅰ类企业 Ⅱ类企业 Ⅲ类企业
主干道 大型 中型 小型 12.0~9.0 9.0~7.0 7.0~6.0 9.0~7.0 7.0~6.0 7.0~4.5 9.0~7.0 7.0~6.0 7.0~6.0 7.0~6.0 7.0~4.5 6.0~4.5 4.5~3.0 7.0~6.0 7.0~6.0 6.0~4.5 7.0~4.5 6.0~4.5 6.0~3.5 次干道 大型 中型 小型 支道 大、中、小型 注:①各类企业划分如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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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企业——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港口等。
Ⅱ类企业——重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发电设备、重型机库等)、有色冶炼、
炼油、化工、橡胶、造船、机车车辆、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
Ⅲ类企业——轻工、纺织、仪表、电子、火力发电、建材、食品、一般机械、邮电
器材、制药、耐火材料、;林产(工业)、选矿、商业仓库、露天矿山机械场地及矿井井口场地等。
②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小或沿干道设置人行道时,宜采用下限。
③当混合交通干扰特大或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时,路面宽度应经验算确定。 ④车间引道宽度要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当受场地限制时,路肩宽度可采用
0.5 m或0.75m。
第2.3.4条 厂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不宜小于15m,当行驶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受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速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如需要加宽时,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2.3.4的规定。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表2.3.4
行驶车辆类别 载重4~8t单辆汽车 载重10~15t单辆汽车 载重4~8t单辆汽车带一辆载重2~3t的挂车 载重15~25t的平板挂车 载重40~60t的平板挂车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9 12 12 15 18 注:①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次干道和支道,除陡坡处外,表列内边缘半径可减少3m。
②行驶表列以外的其它车辆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根据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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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条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
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视距 表2.3.5
视距类型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交叉口停车视距 视距(m) 15 30 20 注: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第2.3.6条 厂内道路应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受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回头曲线时,可按本规范表2.2.12规定的辅助道路的技术指标设计。但最小曲线半径栏内的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0m或不考虑;双车道路面加宽栏内的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m或1.5m。
第2.3.7条 厂内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3.7的规定。按本规范第2.2.13条的规定采用。
厂内道路最大纵坡 表2.3.7
厂内道路类别 主干道 最大纵坡(%) 6 次干道 8 支道、车间引道 9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主干道、支道、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拔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在寒冷冰冻、积雪的地区,不应大于8%。交通运输繁忙的车间引道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②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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