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号码(Invoice No.):
此栏根据投保单或商业发票填写
保单号次(Policy No.): 此栏由保险公司填写。
合同号码(Contract No.):
如果信用证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此栏可以留空不填。
信用证号码(Credit No.):
如果信用证或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此栏可以留空不填。
被保险人(Insured):
此栏一般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即信用证中的受益人或者合同中的卖方,并且不必填写地址。
标记(Marks & No.):
此栏填写投保货物的运输标志唛头,必须和发票、提单等其他单证一致。
7.包装及数量(Quantity)
此栏填写投保货物的包装件数,与提单上显示的内容相同,而不是商业发票上的计量计价数量。
8.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此栏按照发票品名填写,如品名繁多,可使用统称,和提单上品名一致,但不能与发票上的品名有矛盾。在实务中,出口企业常填写统称,因为保险索赔时一定要出具发票与提单,这样简单填写,可以使两种单据互相参照,又不会出现单单不符的错误。
9.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此栏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金额及加成率填写,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根据惯例按发票金额加一成(即110%发票金额)填写。 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此栏用大写的形式填写上栏中的保险金额,以SAY开头,以ONLY结束
保险费(Premium):此栏不要填写,因为保险公司已印就“AS ARRANGED”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12.启运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 海运时,此栏一般不填实际的装运日期,而只是填写AS PER B/L。如果空运或者陆运,就要填写实际的货物装运日期,该日期必须与航空运单或铁路运单上显示的装运日期一致。
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海运时,此栏填写船名与航次,空运或陆运时,此栏填写飞机航班号和火车车次
例如:提单上首程运输是飞机MU525,第二程是船舶PIL PINE V.328,此栏应这样填写:AIR MU525/SS. PIL PINE V.328。
启运港(地)(From) 中转港(地)(Via):
此栏填写承保货物的中转港或中转地,如果货物是通过海运直达的,或者采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此栏留空。
目的港(地)(To)
承保险别(Conditions)
赔款偿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出单日期(Issuing date)
此栏填制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在实务中也就是出口商投保的日期。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不早于商业发票的日期,也决不能不晚于提单签发的日期。 保险单的份数和“ORIGINAL”字样
目的港(地)理赔代理人 保险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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