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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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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8]1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行为税减免实施办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8〕1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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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和《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暂行)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契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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