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钢轨低头,用1米直尺测量超过4毫米(包括踏面压伤和磨损在内);
④、轨端或轨头踏面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毫米、深度超过4毫米;⑤、钢轨检查人员认为可能有伤损的钢轨。 表一:钢轨头部磨耗限度(轻伤) 总磨耗 垂直磨耗 侧面磨耗 分类 正线 其它线 正线 其它线 正线 其它线 短期超过,不50公斤 12 14 8 12 短期超过,不影响行车安43公斤 9 14 7 9 影响行车安全 全 ⑵、重伤钢轨: ①、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轨头下腭锈透,其长度超过30毫米; ②、轨端或轨头踏面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毫米、深度超过8毫米 ③、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厂不直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④、钢轨锈蚀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小于5毫米或轨腰厚度小于8毫米; ⑤、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2所列限度之一者;
⑥、钢轨检查人员确认为有危及行车安全的其它缺陷。 表二:钢轨头部磨耗限度(重伤) 钢轨类型 垂直磨耗 侧面磨耗 50公斤 10 18 43公斤 9 13 3、伤损的夹板应及时更换,各种连接零件应数量齐全,连接严密,作用良好,对失效或不良的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4、伤损夹板的标准如下: ⑴、折断;
⑵、中间裂纹(指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平直及异形夹板超过5毫米,双头夹板超过15毫米;
⑶、其它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5、线路上个别插入短轨的长度:正线、联络线应不短于6米,其它线不短于4.5米。 6、轨缝
⑴、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的长度和温度设置适当的轨缝,轨缝尺寸计算公式: 轨缝尺寸=0.0118(T—t)L T—当地最高温度(摄氏);
T—计算轨缝时的轨道温度(摄氏); L—线路上单根钢轨的长度;
为便于现场使用,轨缝尺寸可根据下表参照设置: 钢轨长度 夏季 冬季 12.5米 2—6毫米 6—14毫米 25 2—10毫米 10—15毫米 ⑵、维修时应注意调整轨缝,处理连续三个以上的瞎缝和超过下表规定的大轨缝:
钢轨长度 夏季 冬季 12.5米 10毫米 16毫米 25 12毫米 17毫米 ⑶、绝缘接头轨缝,在当地最高温度时不得小于6毫米。 第四节 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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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轨距及加宽值
1、线路轨距在两股钢轨头部内侧顶面下16毫米处测量,直线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距加宽按下表规定执行: 曲线半径(米) 轨距(毫米) 加宽值(毫米) 350以上 1435 0 349—300 1440 5 299—250 1445 10 249—200 1450 15 199以下 1455 20 2、半径在150米以下的曲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轨距1460毫米(加宽25毫米,必要时,应设护轨,其轮缘槽宽度70毫米)。
3、计划维修验收时,按上述标准,轨距容许误差为+6—2毫米,每米变化值容许为2毫米。
4、日常维修中,轨距容许误差,正线、联络线不得超过+6—2毫米;其它线路不得超过+8—4毫米;每米容许变化值不得超过3毫米。
二、曲线轨距加宽的递减
1、曲线轨距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递减;如没有缓和曲线,应以园曲线始终点向直线方向递减。递减率为1‰,如条件限制,最大不超过3‰。
2、复心曲线的两曲线轨距加宽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及超高顺坡范围内,由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递减。
3、两相邻曲线间的距离不能满足两端轨距加宽均按2递减时,允许保留剩余的加宽量,或将两曲线的轨距加宽直接相连。
第五节 水平
一、轨面超高
1、线路在直线地段的两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外轨超过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h=7.6v2/R R—曲线半径(米);
V—该曲线的最高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2、根据计算结果,超高值取5毫米的整倍数。最大不得超过125毫米。
3、当行车速度或线路发生变化,出现钢轨偏磨,木枕切压严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超高。
4、计划维修验收时,按上述标准,容许误差为6毫米,在18米范围内容许最大三角坑为6毫米。
5、日常维修中,轨距容许误差,正线、联络线不得超过+6—2毫米;其它线路不得大于下表的规定:
水平容许误差表 单位: ㎜ 线路类别 容许误差 容许三角坑深度 每米允许变化值 正线、联络线 6 8 3 其它线路 8 10 3 二、曲线超高度的顺坡 1、曲线超高度一般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完成,顺坡坡度应不大于1‰;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可延至直线上。
2、如没有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顺坡,其顺坡坡度为1‰;如因条件限制,最大不超过3‰;仍不能满足时,顺坡可延至园曲线内或适当减少超高度,必要时,限制行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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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心曲线的两曲线超高度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由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度均匀顺坡。
4、两同向曲线超高度均按不大于2‰顺坡后,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5米,不足25米时,则在不小于25米的直线部分可保留按2‰顺坡后剩余的相等超高度;当直线长度过短时,则在直线部分由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度均匀顺坡。
5、两反向曲线超高度均按不大于2‰顺坡后,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5米,困难地段,两顺坡终点间可直接相连,仍不能满足时,超高顺坡可延至园曲线内或适当减少超高度,必要时,限制行车速度。
第六节 方向于高低
一、方向
1、直线要求直顺。计划维修验收时,用10米弦量,容许误差为6毫米;在日常维修中,容许误差为8毫米。
2、曲线要保持园顺,按正矢进行检查(在轨面下16毫米处测量),正矢大小根据曲线半径及测量的弦长计算确定。
3、园曲线正矢按下列公式计算: f=L2/8R×1000
f—园曲线正矢(毫米); L—测量正矢的弦长(米); R—曲线半径(米)。
一定弦长的简化公式如下: L=20米 f=50000/R L=10米 f=12500/R L=5米 f=3125/R。
4、曲线正矢容许误差,在计划维修验收时,不得大雨下表规定;在日常养护中不得大雨下表规定的一倍。 10米弦 20米弦 曲线正缓和曲线缓和曲线园曲线正曲线正矢园曲线正曲线半径 矢连续实测正矢实测正矢矢最大最连续差 矢最大最(米) 差 于计算正于计算正小差 小差 矢差 矢差 (毫米) (毫米) (毫米) (毫米) (毫米) (毫米) 651米以上 — — — 8 12 4 450—650 — — — 10 15 5 350—449 — — — 12 18 6 250—349 6 9 3 14 21 7 150—249 8 12 4 16 24 8 150以下 10 15 5 — — — 5、在复心曲线大小半径连接处,实测正矢于计算正矢的容许误差按大半径曲线中的缓和曲线规定执行。
6、曲线与直线连接处不得有反弯或“鹅头”。 二、高低
1、在直线地段线路轨面应保持平顺。计划维修验收时,用10米弦量,容许误差为6毫米;在日常维修中,容许误差为10毫米。
2、起道时,要注意白痴变坡点处的竖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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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道岔
一、轨距
1、道岔的各部轨距,按道岔定型图或设计图执行。
2、直尖轨在第一连接杆处的标准动程为152毫米;最小动程为142毫米;曲线尖轨最小动程为152毫米。旧型号道岔不符和规定的暂时保留。
二、各部分轨距的递减
1、尖轨尖端轨距加宽部分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向外递减。 2、尖轨根端直向轨距加宽部分递减距离,向撤岔方向为1.5米(加宽10毫米的为4米)。 3、导曲线向两端的轨距递减距离:
⑴、5—7号道岔:至导曲线始点位2.5米,至导曲线终点为3米。 ⑵、8—12号道岔:至导曲线始点位3米,至导曲线终点为4米。 4、曲尖轨道岔、双开道岔等按定型图执行。
5、撤岔侧向轨距有加宽时,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向岔后递减。
6、对口道岔:两尖轨尖端轨距均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米的相等轨距地段,不足6米时,则将两尖轨尖端轨距直接连接。
7、倒茬前端与另一道岔的后端连接时,尖轨尖端递减率不应超过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将前面道岔的撤岔部分轨距适当加宽。现有设备有困难时,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允许超过6‰。
8、道岔与曲线连接时,在直线长度较短的困难条件下,曲线至撤岔的轨距递减率不应超过3‰,仍不能满足时,可参照第六条执行。
三、导曲线园度
1、导曲线园度,应按支距设置:如因数据不足,计算有困难时,也可按正矢设置。 2、支距(在轨距线处测量)的允许误差:在计划维修验收时为±3毫米;正矢以5毫米弦测量,连续差不得超过3毫米,最大最小差不得超过5毫米。
四、道岔的整治或更换标准 1、道岔两尖端轨互相脱离;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间隙超过2毫米;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4、在尖轨轨面宽50毫米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超过2毫米; 5、基本轨垂直磨耗,在正线超过8毫米,其它线路超过10毫米;
6、在撤岔心宽40毫米的断面处,撤岔心垂直磨耗在正线超过8毫米,其它线路超过10毫米;
7、撤岔心使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91毫米;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48毫米;
8、撤岔(撤岔心、翼轨)损坏; 9、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10、护轨螺栓折断,危及行车安全。 五、轮缘槽宽度 1、护轨平直部分(与撤岔咽喉至心轨宽50毫米对应处)的轮缘槽宽度:标准为42毫米,缓冲转折点为68毫米,开口处为90毫米;侧向轨距有加宽时,则为标准值加上加宽量。
2、撤岔理论尖端至心轨宽50毫米处,轮缘槽宽度为45—48毫米,标准为46毫米。 六、水平与曲线
1、道岔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但导曲线允许从尖轨根端起设置6毫米的超高度,并在轨距加宽递减范围内顺坡,导曲线不允许有反超高。
2、道岔前后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道岔与曲线连接时,其长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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