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陕财办政[2014]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4.03.24 【实施日期】2014.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政[2014]4号)
各市财政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司法局,韩城市财政局、司法局,省管县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通知精神。省财政厅、省司法厅重新修订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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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4日
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以及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等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当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应增加。省级财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法律援助办案和业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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