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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3 2:41:0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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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岗对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和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发放支付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查信贷业务前臵条件的落实,确认信贷业务是否通过发放审核;②合规填制各类凭证,办理发放手续;③根据支付方式审查支付手续是否合规、完整;④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发放支付岗对信贷业务的发放、支付手续的完整、合规负责。

检查监测岗。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检查,配合稽核和监察部门的再监督;②对信贷资产动态及质量进行监测反映,对客户执行合同及资信情况进行评价;③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④负责编制各种统计报表,管理信贷档案资料,配合科技信息部门做好电子化管理在信贷领域的应用和推广。检查监测岗对信贷检查负有及时、真实、准确反映的责任。

催收管理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对责任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正确反映,确保按期收回;②负责及时按合同清收贷款(含接交的贷款)到期本息,尽职清收处臵不良贷款;③依法维护信贷业务债权;④负责损失类信贷业务的核销申报工作。催收管理岗对责任内信贷业务的收回和呆帐核销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权限是指信用社依据上期末存贷款总量、风险等级、产权形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信贷方式和客户信用等级等内容确定的权限和上级行社授权、即可开展的信贷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最高限额是指单一客户已发放(办理)的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各类信用存量和拟增加的信用额度之和。上级行社授权依据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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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资金规模、资本金实力、信贷管理水平等指标综合确定。

信贷业务权限管理是省联社对其辖内法人机构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法人机构信贷业务的风险责任。

第九条 实行客户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制度。

客户信用等级是反映客户偿债能力、偿债意愿的相对尺度,主要从客户的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客户资料、信息采集→将采集到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得出初步评级结果→审查审批人员进行评级认定的基本流程操作。

统一授信制度是指信用社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信用社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实行咨询制度。

省联社(含办事处、市联社)对法人行社按规定报备的信贷业务实施咨询,下发咨询批复。

信用社权限(授权)范围以外的信贷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报上级机构审批后实施。须报省联社咨询的,经咨询批复后,由信用社有权审批人按咨询批复意见实施;未履行咨询手续或咨询批复意见没有落实的,不得实施。具体按相应的咨询办法办理。

审批、咨询由各级贷审会(组)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董 (理)事长对信贷业务咨询审批(查)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业务, 董 (理)事长没有“一票通过权”。

第十一条 实行审批(咨询)时效管理。审批(咨询)时效是指有权最终审批人(机构)在下达批复到信贷业务办理的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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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审批(咨询)时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对审批时效已经终止的信贷业务,如果仍需办理,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原审批(咨询)机构申请延时或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实行驻厂(场、司)管理制度。对已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根据客户经营规模、贷款数量、管理水平等指标派驻驻厂客户经理,负责对信贷项目的监控管理。驻厂客户经理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主责任人。

第十三条 实行银(社)团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在资金充裕且符合银行业监管有关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谨慎开办社团贷款业务。具体按《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社)团贷款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破产、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贷款质量的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上报至该户贷款风险分类的最终决定管理层级,上一级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尽责激励及追究制度。实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各环节主责任人制度。根据主责任人尽责表现和经营业绩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阳光信贷制度。公开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品种、受理条件、办理方式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第三章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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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七条 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一)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二)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

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在正常生产经营、商品流通过程中,临时发生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按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提高和维护再生产能力,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购臵设备以及土建工程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要从紧掌握,确需发放,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以内,最长不超过5年。

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臵、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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