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没有就其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向信用社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的;⑤抵押人有故意阻碍信用社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的。
(六)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程序。①管户客户经理对尚未清偿或未全部清偿抵押担保的信贷合同项下债务的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偿还债务,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经检查确认债务人难以偿还债务的,应向领导报告,申请采取实现抵押权的措施。②经批准后,信用社派员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物。经协商能与抵押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采用协议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收回信贷资产本息。③如经协商不能与抵押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2.实现方法。按《担保法》的规定,不论采取协议还是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均采用拍卖、变卖、折价抵贷等三种方法处分抵押物。
拍卖。拍卖是指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抵押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拍卖的价款收回信贷资产。
变卖。变卖是指采取除拍卖方式之外任何一种买卖方式使抵押物变现以取得价款收回还贷。
折价抵贷。折价抵贷是指将抵押物折合成货币用来清偿债务。具体操作可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3.提前实现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如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经批准提前实现抵押权(在抵押合同中要有提前处臵抵押物还贷的约定条款):①信贷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或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②信贷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4.处分抵押物价款分配顺序
-21-
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①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②对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土地出让金;③清偿借款人所欠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利息和主债权等。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所列金额的,信用社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债务人及抵押人追偿;清偿上述所列金额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5.抵押权的消灭。
信贷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抵押权即消灭。信贷经办人员应在收回信贷资金的5日内,将保管的抵押物权属证明及有关单证交还抵押人,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动产质押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信用社占有时生效。
(一)用动产提供质押的质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易于保管和变现;
2. 质物的合法性(所有权合法证件); 3.折现率不得高于质物评估价格的70%。 (二)首饰、玉器、古董、字画等暂不予办理质押。
(三)质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其保险费、评估费、保管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四) 以海关监管期内的动产作抵押的,需由负责监管的海关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关税的商品5
-22-
年内由海关监管,被监管的财产作抵押,必须经海关批准。
(五)借款人以第三人财产质押的,应由第三人提供书面同意质押证明。
(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按合同约定用于提前归还担保的贷款。
(七)借款人按期履行债务的或者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可与贷款人和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相关费用、所欠贷款利息、本金,不足部分仍由借款人清偿。
第四十条 权利质押 (一)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 应收账款;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以权利质押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企业自行发行的债券不办理质押。
办理质押手续之前,应告知出质人形成质押权利的相关交易对手。
-23-
可挂失的权利凭证,必须由出证机构出具停止挂失登记证明。 (三)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提前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权利凭证办理质押时,应将凭证及证件交贷款人保管,贷款人应出具保管证明。
(五)权利折现率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单、国家债券,银行担保发行的企业债券质押时,最高不超过于票面金额的90%。
第五节 贷款人及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社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咨询)贷款。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材料。
(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经过调查核实确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如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对强令或授意的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调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从严追责。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若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通知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直至从账户扣收贷款。
(六)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的贷款,有权行使诉讼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保证人归还贷款本息,依法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