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第二十五届“京师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竞赛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京师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由校团委、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等单位联合主办,由校团委学术科技部承办的北师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学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口号:鸣百年京师铿锵之音,传世纪名校学术传统。 第三条 竞赛目的:弘扬师大优良学术传统,激发师大学子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大力营造“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的良好氛围,促进师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同时挑选出优秀的获奖作品参加更高级别的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四条 竞赛方式:北师大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转让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竞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联合发起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竞赛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处设在校团委,秘书长由校团委主管学术科技的副书记担任。竞赛组织委员会职责如下:
1、审议、修改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
2、在作品预选至决赛及获奖名单公示规定的有效期内,接受参赛学生、全校师生对参赛作品资格或获奖作品的质疑和投诉;
3、议决其他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六条 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类、哲学社会科学类和科技发
明制作类专家评审组,按学科门类分为六个评审委员会,对“京师杯”的参赛论文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看参赛作品及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评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七条 竞赛组委会成立秘书处,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校团委主管学术科技的副书记担任。秘书处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书记处、校学术科技部和校学生科学技术协会的有关人员组成。秘书处职责如下:
1、组织作品的申报、评审和表彰; 2、对院、系推荐作品进行初审; 3、负责竞赛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八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不含在职研究生)都可以申报作品参赛。
第九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决赛当年7月1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2人;凡作者超过3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3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的作者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含本竞赛主办单位参与举办的其它全国性竞赛的获奖作品)等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条 本竞赛的参赛作品必须为单篇论文或学术科技发明类作品。哲学社会学类的参赛作品鼓励在某一学科对特定问题有独到见解,或基于具有广泛性和说服力的一手调研数据得出的具有一定意义的结论,并可结合自身原有课题或参与导师课题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得出成果的作品参评。自然科学类和科技发明类
作品鼓励在原有研究基础上(公开发表文章、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竞赛)进一步研究得出成果的作品参评。对于优秀的作品竞赛组委会将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支持和专家辅导,并代表学校参加北京市及全国“挑战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论文集、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曾在国际竞赛上获奖而未作实质改动直接参赛的作品和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本竞赛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一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
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 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
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
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应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
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必须由一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
第四章 评审和表彰
第十四条 组委会秘书处按照作品的申报要求,对参赛作品进行初审,选出的优秀作品报各竞赛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优秀作品的评审工作以竞赛小组为单位采取答辩会的形式进行。凡有参与“京师杯”竞赛作品的各院系,都有资格参与“京师杯”的评审工作。各个团总支负责指定一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该竞赛活动小组答辩会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