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一)
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以下简称执法机关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规范、正确地填写渔业行政执法文书,不仅对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 ,加强渔业行政执法 队伍正规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在一定渔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渔业行政复议和渔业行政诉讼案件 的发生,是渔业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农业部于1997年10月25日颁布了《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所有涉及农业行政处罚所运用 的行政处罚文书种类。之后,又于2 006年7月1日颁布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渔业行政执法涉及的文书应该严格遵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执行。
一、 制作 渔业行政 执法文书的基本原则
1 、态度严谨。执法文书是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违法案件的重要工具,制作执法文书必须持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
2 、实事求是。在执法文书中案件事实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3 、遵从法律。制作执法文书必须符合程序法规定,按照程序法要求的时限、步骤、方式、方法和规定的内容制作。执法文书中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定,准确引用法律条文。
4 、讲求效率。法律对执法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的执行、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行为有明确时限规定。这也是执法机关制作执法文书的时限要求。
二、制作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1 、严格选择事实材料
在制作执法文书中,某一案件涉及到的事实比较复杂,选材时要严格把握。一是所选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二是必须紧紧围绕执法文书的中心思想去选择材料。三是所选择的材料必须能说明问题的性质,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具体 的事实材料,对那些 尚未查证属实只有口供或笼统抽象的事实材料,在制作执法文书时不能用。
2 、叙事清楚
案情事实是制作执法文书的基础。在叙述案情时,一要写清事实要素,主要包括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问、地点、目的、动机、情节、手段、危害后果、证据及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态度或辩解。二要写清关键情节。即决定或影响案件定性的情节。三要写清主要证据,特别是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3 、说理要充分
执法文书中的理由包括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两个组成部分。对事实的认定,要以证据来支撑。分析理由要有针对性。适用法律准确。法律规定是执法文书中阐明理由和做出处理决定的准绳,在说理部分必须注意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引证法律条文时要力求明确具体。若法律条文分款分项,则应有针对性地引用某条款某项 ,应尽可能将法律条文的原文引出或写出原条文第*条第*款第*
项,以达到表意完整、阐述有据的目的。
4 、技 术要领
一是纸张规格要整齐划一。二是印章要合乎规范。执法机关的印章加盖在执法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之上,即所谓的 “ 骑年盖月、朱在墨上”。三是数字书写要统一。执法文书中的数字书写,应“综合文编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 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执法文书中,量词使用也 比较多,应尽量使用普通话中的量词,避免方言土话。四是认真校对,防止任何疏漏出现。
三 、主要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1 、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受案后,认为该案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就可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一般程序。
“当事人基本情况”,按照各项分别填写,应与其身份证上信息一致。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应与其在法定机关登记的执照上内容一致。“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无需填写的,用斜线划去。 “违法事实”,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查明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手段、方式、方法的叙述要简明扼要,抓住能决定案件性质的事实,并用相关证据佐证。该证据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也可以是制作的《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处罚的依据及内容”包括定性的依据和量罚的依据,定性和量罚的法律依据应逻辑一致,要列明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几条几款几项都必须写明确,但不必写条款项的内容。“告知事项”要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途径填写明确,特别是复议机关名称要写清楚,罚款缴纳途径应包括缴款银行及帐号。
需要注意的是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而不能事后送达。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交收款单位,第三联存档。其中处罚机关的印章可事先由机关盖好,当场交当事人。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场收缴,并在“是否当场执行”栏注明 “是”。执法人员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到其所属的处罚机关。
2、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和证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于一般程序 。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填写时对违法事实的描 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不可简单的写成“伏季休渔期捕捞”、 “在禁渔区捕捞”等。事实是经查证属实的,未查证属实的不要写。证剧必须确实充分,应将证明违法事实经调查证实的证据列举,可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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