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税款和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在依法清算时,对于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未发现欠税的税务机关和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来说,视为放弃欠税和债权,不列入清算范围。如果在清算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之后,税务机关才发现欠税、债权人才提出偿还要求的,那么税务机关和债权人将丧失还欠和受偿的机会,公司股东对其欠税和债务没有偿还的义务。
(二)应区分已注销企业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确定刑事责任的追究。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只有参与实施犯罪的人,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其他没有参与实施犯罪的人,不论他与犯罪人的关系如何,都不能令他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的人承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而企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对已注销企业本身来说,由于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依法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对已注销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说,则仍然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如何追究已注销企业刑事责任的问题已有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因此,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仍要对知道的已注销企业的涉税情况进行初查。基层税务机关在接到涉及已注销企业的税收违法(犯罪)的举报时,应象对待正常经营的企业一样进行初步检查,落实已注销企业的责任性质、是否依法进行了清算、是否有明知欠税而不通知税务机关参与清算等情况,以便依法进一步处理。这里要特别注意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精神,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某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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