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球网与网柱:
5.1.球网应由深色优质细绳编织成。 5.2.从场地地面量起,球网高1.75米。
5.3.球网上下宽76厘米—80厘米,全长至少6.10米。 5.4.不论是单打还是双打比赛,网柱都应放置在双打边线上。 5.5.网柱及其支撑物不得伸入场地内。
5.6.球网两端与网柱之间不应有空隙。必要时,应把球网两端与球柱
系紧。 6. 其它设备: 6.1.裁判椅:
主裁判椅从地面到坐面应在1.3米左右。距离网柱30~50厘米。可用结实木料和金属制作而成,要做到安全可靠。 6.2.记分牌:
采用符合正式比赛的记分牌。 7. 挑边:
7.1.比赛开始前应由主裁判主持挑边。 7.2.赢方优先选择场地或发球权。 7.3.输方在余下的一项中作出选择。 8. 计分方法:
8.1. 除非另有规定,一场比赛应该以三局两胜定胜负。
5
8.2. 除规则8.4和8.5 的情况外,先得15分的一方胜一局。 8.3. 对方违例或球触及对方场区内的地面成死球,则该方胜这一回
合得一分。
8.4. 15平后,领先得2分的一方胜该局。 8.5. 19平后,先到20分的一方胜该局。 9. 交换场地:
9.1. 以下情况,运动员应该交换场地: 9.1.1. 第一局结束。
9.1.2. 第二局结束(如果有第三局)。 9.1.3. 在第三局比赛中,一方先得8分时。
9.2 如果运动员未按规则9.1.3的规定交换场地,一经发现,在死球
时立即交换,已得比分有效。 10. 参赛服装:
10.1.各参赛团体应穿统一颜色的服装,特别是团体赛。 10.2.运动鞋必须是没有后跟的柔软轻便的胶底或皮底运动鞋。 10.3.团体赛中,局间更换湿的或损坏的服装,必须是相同的颜色、
款式和号码。
10.4.禁止佩戴可能对运动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11.运动员:
11.1.运动员系指所有参加柔力球比赛的人。
11.2.双打比赛以两名运动员为一方,单打比赛以一名运动员为一方。 11.3.有发球权的一方叫发球方,对方叫接发球方。
6
11.4.运动员在比赛中对裁判裁定有异议时,在死球时间内,可举手
示意并经主裁判认可后,对比赛中有异议的判罚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如果对裁判员的解释不满意,在一局结束后,通过教练员提出声明,保留申诉的权利。
11.5.比赛进行中,运动员如遇球拍损坏、鞋带松开等意外情况,可
征得裁判同意暂停比赛,但离场更换球拍的时间不能超过2分钟。
11.6.比赛局间,运动员有2分钟休息和接受教练指导的权利。一个
运动员连续比赛在同一单项上每场时间应有不少于10分钟的休息时间。
11.7.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应主动和对方运动员握手致意,向裁判员
致谢,并在记录表上签字承认比赛结果。拒绝签字则判为0:2失败。 12.教练员:
12.1.比赛前教练员要认真核实本队上场运动员的姓名和号码。 12.2.团体赛教练员要在赛前30分钟提交本队出场顺序,大会将为其
保密。
12.3.赛前指导运动员的准备活动,布置技战术。
12.4.局间休息时,可向本队运动员进行指导,但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12.5.无权就裁判员的临场判罚当场提出异议,但可在局间休息或一
场比赛结束时向主裁判提出,并可在比赛结束后30分钟之内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遵照赛会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
7
申诉费,胜诉后费用退回,败者不退。 13.项目设置: 13.1.男、女单打。 13.2.男、女双打 。 13.3.男女混合双打 。
13.4.团体赛:分男、女团体赛,各两单一双,三盘两胜,出场顺序
为单、双、单。如男女混合组队,出场顺序则为女单、混双、男单。或按大会规程。 14. 比赛的状态:
14.1.准备活动:挑边后双方可在比赛场地对练不超过2分钟。 14.2.比赛的开始:经主裁判允许,发球队员发球时比赛开始。 14.3. 比赛的中止:裁判员鸣哨或中止口令即为比赛的中止。 14.4.界内球:
14.4.1.球触及比赛场区的地面包括界线为界内球。 14.4.2.在比赛进行中球擦网落入对方场区为合法球。 14.5.界外球:球接触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线以外。 14.6.死球:
14.6.1.球撞网后,开始向抛球者这方的地面落下后。 14.6.2.球触及地面。
14.6.3. 裁判员宣报了“违例”或“重发球”。 15. 比赛结果的判定:
15.1.胜一球:比赛双方利用发球与接发球或在任一回合中利用合法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