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区宽带网络设
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6]42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新政办[2016]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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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宽带网络接入能力和覆盖水平,发挥宽带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夯实信息网络基础,建设网络强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包括新建住宅区和既有住宅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3〕36号),新建住宅区是指2013年4月1日以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商品住房、商住楼、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建设项目。
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指在住宅区内为实现语音、数据、多媒体等通信业务所配套的通信机房(有线通信设备间、无线基站设备间和室内分布系统设备间等)、基站天面、通信管道、配线管网及室内配线等通信设施。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给予政策支持,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推进工作。
市、县各级民政部门应负责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做好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的协调服务工作。
市、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管、通信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当地 2 / 3
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宽带网络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新建住宅区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宽带网络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交付,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前款所称光纤到户国家及地方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和《房屋建筑宽带网络设施技术标准(DBJ41/09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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