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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第三高级中学校园改造维修工程招标文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 23:09:0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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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审查投标方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等级、财务、技术等。如果确定投标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开标现场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区外企业须提供备案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证书原件,未提供原件将视为无效投标。

3、招标方将确定每一投标是否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4、招标方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靠外部证据。

5、招标方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二十八、评标委员会与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招标方将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相关人员和招标机构、招标委托方的代表组成,招标方及其组织的评标小组将对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评标期间,希望投标方派代表参加询标。 3、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4、评标将按照“质量第一、兼顾价格与服务和诚信”的原则,选出最佳投标方。

5、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格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⑴项目工程的质量及相关的资质、公司实力、财务状况和技术等方面;

⑵投标方信誉度;

⑶投标方为其所供货物提供伴随服务的质量; ⑷其它要求因素。 二十九、评标原则及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评审完后,商务和技术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并确定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投标文件的原始报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

三十、保密

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投标方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投标方不得干扰招标方的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

授予合同

三十一、资格后审

1、评标委员会根据第十四、2条标准确定建议中标人是否有能力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

2、审查将根据投标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的评委会认为必要的、合适资料,对投标人的资质、财务、技术和信誉进行审查。

三十二、接受或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招标方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三十三、中标通知

评标结束后,西藏正鑫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预中标公示》,该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受理投标人的质询。

1、评标结束7个工作日后,招标方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方不对未中标标的投标人进行解释。

3、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时需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总额 的中标服务费(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的计算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

4、《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十四、签订合同

1、中标方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十五、履约保证金

(一)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二)发生以下情况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⑴中标后投标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五日内不按规定签署合同的。 ⑵中标方在签署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所规定任意一项的。

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

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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