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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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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劳动者基于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所从事的一种职业性的有偿劳动。 劳动者义务来源基于约定或法定

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义务基于劳动合同 职业性劳动

劳动法上的劳动不包括义务劳动、公益劳动、无偿劳动 不包括资本收入 劳动法的概念: 法律部门 劳动附随关系 是一个法规的群体 调整对象:

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四特点:

1.主题特点:双方是特定主题,必须是一方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一方范围是法定的:(10种单位:)(国际上是雇员和雇主/雇佣者)

2.两权分离: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归属于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归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力和劳动分离,劳动力使用权必须让渡与用人单位,必须是为他人而劳动/他雇劳动,自雇劳动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 3.平等性与从属/隶属性相兼容(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最主要区别)平等性表现在劳动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尤其是订立劳动合同时。从属性表现在劳动者必须受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指挥、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劳动合同订立以后,用人单位就享有劳动力使用权,因劳动力商品不能脱离活生生的人体而孤立存在/依附于人体,只有通过指挥劳动者人身才能使用这一商品,用人单位只有,从属性特点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特点,是界分劳动关系和其他相邻社会关系(尤其是民法上的劳动提供关系)的主要标志。公认观点:从属性内涵包括两方面: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必须被纳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之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分子,获得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核心特点—组织从属性,体现在用人单位有权利下达劳动定额和生产任务,制定劳动规章和劳动纪律,可以对员工进行惩戒,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爱护本单位的机器设备,节约能源,在对外关系中必须以本单位利益最大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到保护义务,如etc.

经济从属性:劳动者在经济上依附于雇主,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来提供,工作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由,为职工投保,为职工提供福利 4.

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存权 生存权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权,应受优先保障 生存权应受到优位保障 为了保护劳动全体,的体现

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

只有立法上这种不平等配置,才能实现实质平等 劳动法的出现是从契约重新回归身份的过程,主要强调劳资双方实力的差异,力量的强弱对比 弱者理论,倾斜保护

四方说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及其团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劳动能力=脑力与体力的综合能力

狭义的劳动者: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公民

广义的劳动者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劳动者

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一般指狭义的劳动者

劳动者的范围,排除雇主代表和高级经理人,雇主代表是资本授权经营的关系

如何准确界定企业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一种看法:

一种看法:雇主或雇主代表人

第三种看法:双重身份

带薪休假制度:职工享有的保留年薪?和职位的休假,又称年带薪休假 通过强制休假来保障劳动力

年休假条例

全国统一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工作第二年开始,第一档5天,累计工作, 职工累计工作时间

五种情况不享受年休假制度: 1.教师

2.请事假天数过多,20天以上,单位不扣工资 3.请病假过多

具体办法:

无法休年薪假,劳动者同意不休年休假,单位同意,工资发三份 300%(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原工资)

探亲假

职工和家属分居两地,在 对象只限于配偶和父母

享受的条件:1.工作满一年

2.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双休日)团聚 探望父母要求严格: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可享受

假期:区分未婚和已婚

已经有休假制度的,应尽可能利用 工资照发

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公有制单位

争议:1.是否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2.

115天

婚丧假:

前提:婚假—职工本人结婚

丧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假期:1-3天(酌情,可另给路程假)

浙江省规定 15天(晚婚,男25+,女23+)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工资发放:照发

停工停产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单位/企业停工停产 停工停产期间工作 月工资制度,

禁止非法扣除工资:

依法扣除工资原则:只能法律规定,雇主只有 不足:限于规章,法律位阶太低

限额扣除:最高额受法律限制,法律限制,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逐月扣除, 不足:只对个别项目规定扣除限额,也没有规定总的扣除限额

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单位个人共同;养老、医疗、失业保修;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 3.代扣抚养赡养费 4.其他(兜底)

5.用人单位责令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剩下的不得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权力过大,既是裁判这又是事实认定者,劳动者缺乏救济手段 赔偿数额

原则:实际损害?酌情? 工资与创造劳动价值的比例

比例原则,比例关系,不应实行等额赔偿

另外五种(允许扣除的):

1.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扣多少,单位拿/扣多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用人单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在劳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 3.工效挂钩(经济效益下浮导致工资下浮,不属违法) 4.

5.劳动者请事假(工资是否扣除?)

迟延支付工资:资金不足,经营原因,本单位工会同意(本省,最多可拖延三个月) 法律责任:责令补发+赔偿(《劳动合同法》加付50%-100%)

第六章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的概念: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暂时或永久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项法律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制度 享受主体(对象):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一般限于劳动者群体,非一般公众

五种情形下才能享受:退休——养老保险

患病或负伤——医疗保险

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工伤保险 失业—— 生育——

劳动中死亡后其遗属领取遗属津贴? 共同特点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曾经建立过劳动关系

适用范围:扩大,适用社会公众

新农保

特点二:保险人是国家专设的公益性的保险机构,保险行为具有政府行为的性质,有别于盈利性的商业保险 简称社保局,设在人保部门内,作为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应向其投保。

两者区别:保险原则:强制原则、非盈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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