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
代理实务重点概述(16)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的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销售额的确定--四个字:顺序(先售价,后组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成本利润率 从价定率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10%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3.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凡未作收入的,其销售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何纳税 委托方 受托方 增值税
增值税的负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消费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
除个体经营者外,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3.计税依据
(1)增值税--加工费用
(2)消费税--四个字:顺序、组价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不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账务处理(非常重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用途 税收政策 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 在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
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
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发出的用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材料 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随同加工费支付的、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支付的收回后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支付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本部分内容出简答题的方式(编号简17):分析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的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比较利润,进行纳税筹划
(四)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纳消费税。
注意以下问题: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 ),不抵税。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 1.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从价定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账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先提货、后缴纳消费税的,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扣税的,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
(六)熟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类型 税法规定 审核要点 退关或退货时的处理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直接予以免税
(1)单证齐全——两单一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 (2)从价定率:按人民币离岸价格免征消费税; 从量定额: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 可暂不办理补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1)从价定率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1)单证齐全(两单两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购货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2)从价定率:按购进金额退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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