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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 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制定本办法。
(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 人大、政协、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
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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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
级的领导干部, 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
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 (以上人员简称 “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
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
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
关。
第六条 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
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
报送信息数据
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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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人的单位,经商公安机关同意后,可直接填写、报送《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登记表》
(样式附后),并附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八条 有关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
登记备案人员的数据采集和更新要明确
专人负责。 向公安机关移交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资料, 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承办人员要严格交接手续,认真填写《移交 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清单》(样式附后)。
第九条
需经本
县、市公安局接收有关单位报送的登记备案人员
登记备案人员所在
信息数据后,除及时输入本地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外, 还需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上报上级公安机关。
工作单位与户口不在一地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按户口所在地下 发。
第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登 仅限于
(境)申请时比对审
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要加强对有关单位负责登记备案工作人 员的业务培训, 确定专人负责接收和管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按照机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公民出国 核使用,不得作其它用途,不得对个人提供查询。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国家
工作人员遵守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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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报告、登记备案人员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国(境)后,应
自觉遵守外事纪律, 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办理因私出国 (境)证件后,应自觉及时地向所
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登记。
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临时出国(境)返回后一个月内,或领 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须将证件交所在单 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现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 记备案人员,应主动将证件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件报告登记制度、
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擅自滞
留国(境)外的,登记备案人员不按规定上交出国 (境)证件的,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直
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组织、 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
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出国(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 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公安机关违反规
第十四条 各级组织、公安、人事部门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加强国家
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各
级公安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因私出国 (境)证件的,要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单位查处。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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