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评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函[2017]3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评审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7〕393号)
各区教委:
为促进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的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引领和带动学校美育工作的整体发展,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和北京市学生金鹏科技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体艺〔2014〕22号)中“每三年对金帆团进行验收和申报”的相关要求,定于2017年11月对金帆团开展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北京市学生金帆艺术团(以下简称“金帆团”)评审工作由市教委总体统筹,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区教委具体落实。 1 / 2
市教委指导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开展评审的组织,完成评审标准的修订等重要工
作。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完善评价标准和评审方式,向各区明确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督促各区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自评和验收工作。各区根据各自实际细化实施方案,统筹指导各学校完成自评工作,配合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开展抽检工作,并按时向市级评审领导小组申报区级评审结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遵循美育特点和学生成长规律,结合学校特色和区域优势,培育和建设一批高水平学生艺术团,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成长的需求。鼓励各区、学校以社团建设促进课堂建设和文化建设,以美育人、以文化人,进一步夯实学校美育工作基础,充分保障每个学生都享有美育的权利。
(二)坚持优质引领。严格金帆团评审标准,遴选学校美育工作效果突出、艺术团水准较高、学生艺术素养整体较好的学校作为金帆团承办校,确保金帆团的引领性和代表性。在学校建立学生艺术团梯队,形成市级、区级、校级、班级不同层次的学生艺术团和兴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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