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平某某骑一辆摩托车,在某镇桥口,拦截下班骑自行车途径此处的被害人徐某某,持刀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因被害人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平某某因抢夺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该案的量刑过程 【量刑步骤】
(1)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我省实施细则的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据此,确定本案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即36个月。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本案中具有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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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持枪支之外的械具抢
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据此,决定增加6个月刑期。
综上,本案的基准刑为42个月。
(3)确定拟宣告刑。首先,用特殊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在该案中所具有的特殊量刑情节为未遂。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据此,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用基准刑42个月〓(1-20%)=33.6,四舍五入后为3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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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得出拟宣告刑。本案中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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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被告人平某某因抢夺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实
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我省的实施细则,此种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我们决定减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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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被告人平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虽不构成
累犯,但其故意犯罪前科。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我们决定增加5%
这样,用上个步骤的调节结果34个月〓(1-10%+5%)=30.6,四舍五入后的结果是31个月,这就是拟宣告刑。
(4)确定宣告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我们计算出来的拟宣告刑为31个月,即二年七个月,不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但是由于本案中存在未遂这个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我们直接将拟宣告刑作为最后的宣告刑。
以上就是对量刑方法的一个简要介绍,有什么问题和错误,还请大家不吝赐教。正如前述,量刑既是一个经验问题,也是一个方法问题,方法固然可以在几个小时的时间内介绍完毕,经验确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希望大家能够运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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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判经验,不断的丰富和修改我们的实施细则,相信在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不断发展过程中,我省确立的“四步式”的量刑方法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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