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是各种责任形式中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日常生活中的责任多为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
(1)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违约、侵权
(2)主要是财产责任:即使人身关系也与此有关 (3)在一定条件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刑责?
(4)既有个人责任,也有连带责任或由相关人负替代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11)训诫;(12)责令具结悔过;(13)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14)罚款;(15)拘留(民事而非刑事)。
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民事责任
(1)侵占、破坏幼儿园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款; (2)侮辱、殴打教师、幼儿——教师职业的人身保障条款; (3)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保障幼儿身心健康的条款;
(4)将幼儿园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教育实施— —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保障条款。
案例:(略)
解析:本案中,王萌作为肇事者,致使韩非视力下降,但他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而王萌的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负有临时的监管责任,幼儿园作为幼儿的管理者,应当照看幼儿,在幼儿发生争吵时,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他们,幼儿园有明显的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160条之规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为民事行为能力、何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一方承担60%的医疗费,王荫的父母承担40%的医疗费(体现按责任大小分担的原则,幼儿园负主要责任)。 思考:如果在本案中,幼儿园老师进行了劝阻,幼儿园是否可以免责呢?
(三)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多与犯罪相联系,无犯罪也就无刑责。何为犯罪?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马克思说是“孤立的人反对社会的斗争”。
刑事责任的特点
(1)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
(2)由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程序决定——审判权的国家法定裁判性; (3)具有可变性:依犯罪及其情节轻重判断。
义务教育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掘命根子 (2)扰乱实施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3)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情节严重的; (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由此也可以看出教育的脆弱性……
理解“义务教育”中“义务”一词的含义 (1)“义务”意味着免费,它是免费的(free); (2)“义务”意味着义务,受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3)“义务”意味受强制,由国家依法强制推行; (4)“义务”意味着政府责任,也是政府的义务。
目前在我国学前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并未向前延伸到学前阶段,这是造成我国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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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很多重大问题的主要原因。
案例:(略)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一是造成实际损害,二是存在这种可能性;其损害后果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 2、必须违反法律:一是指行为的违法性;二是必须是一种行为而非思想(中国古代“腹诽”); 3、行为人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前因后果”)。
过错:故意与过失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后者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
2、责任自负:个人独立承担责任,不株连,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连带责任的否定; 3、罪(行)刑(责)相当;
4、责任平等:“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5、惩教结合:惩罚不是目的,法律同样有着教育的功能。
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
80?s后,政策法规建设有力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其质量的提高,主要表现在: 1、确立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其已被纳入我国学校教育制度体系中(以往是游离在外的); 2、提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方针,即“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包括民办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3、明确了幼儿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
4、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根本任务,即“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动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城乡各类幼从园都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5、制定了幼儿园分类评估制度;
6、改革了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颁布《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7、制定了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登记注册制度: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规范化和准入制度;
8、推动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对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其他人员的编制、基本条件、资格、职责及奖惩都有具体规定。
一、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政策法规已不能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要求(随着办园形式的多样化,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管,现行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特别是对早教领域缺乏有效规制,从而使其成为真空地带);
2、对幼儿教育的宏观管理严重不足(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学前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看待其缺乏宏观的战略眼光,突出表现在其内设机构——学前教育处的撤销); 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
一、当前我国学前教育法规政策存在的问题
3、幼儿教师的编制、工资、医疗、培训等缺乏基本保障(我国幼儿教师待遇普遍较低,特别是农村幼儿教师缺乏最低保障);
4、公办幼教机构发展空间萎缩(学前教育领域中出现了罕见的“国退民进”甚至私有化现象,是造成了国家教育资源和教师大量流失,导致了教师素质下降和教育质量滑坡的根本原因)。 专题1:当前我国本领域中的缺失和对策
二、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构想
1、制定专门立法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该领域是我国现行教育立法中的空白,现有的条例、工作规程等层次较低,保障力度不够);
2、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积极稳妥地进行幼儿园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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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负有重要责任,要以社区为单位的大力发展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建立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3、制定政策,保障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尤其是教师的职后进修培训(要提高其教育质量首先要提高教育者素质,教师教育培训更显重要,“国培”计划)
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将学前教育列为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城乡特别是农村大量兴建和恢复公办园,让国有的力量更多进入该领域。
专题2:我省本领域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
一、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现状
(一)发展迅速,形成了以“公办为主导,民办为主体”的办园格局,但发展不平衡,管理欠规范。 1、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09年共6453所) 2、在园人数增加,普及率提高(09年共120.8万) 3、园所建筑、设施设备较规范、齐全(物质保障) 4、形成了以公办园为主导、民办园为主体的格局 5、民办园发展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多未登记注册) 6、发展不均衡(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均衡)
(二)师资队伍数量与质量有所提高,但教师待遇低,整体素质也偏低。 1、教师总数增长(热门行业),生师却在比下降
2、教师学历层次与专业水平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的对象低龄化并不意味着其低层次性) 3、教师地位无保障,经济收入低,队伍不稳定 4、教师队伍结构有待改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三)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推进,办园特色鲜明,但保教质量有待提升。
1、课程改革逐步展开,幼儿园品牌意识、特色兴园(如富孝国学园)意识、服务意识普遍增强; 2、保教内容及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培养目标: (1)部分幼儿园师资不够,师生比过高(保教比) (2)各类特色课程及兴趣班影响了正常教育活动 (3)教材选用混乱 (4)“小学化”倾向严重:教育位阶的错乱 二、影响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责任意识薄弱
学前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属于政府公共服务范畴,理应得到政府的重视。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科学认识,二是缺乏责任意识。
(二)政府投入严重不足,缺乏经费保障机制,学前教育规划难以落实 (三)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管理严重不到位 1、教育行政部门未设置专职学前教育管理人员 2、幼教专干多不具备学前教育专业背景 3、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管理缺乏统筹、协调 4、多个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多头管理
(四)政府对学前师资的管理与培训严重不到位 三、促进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整体规划与布局:关注弱势者与农村 (二)加强学前教育事业管理
1、设置专职、专业的学前教育管理人员 2、继续完善机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
3、完善各级各类幼儿园建设和评估标准、质量监控体系 4、继续推进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示范作用 (三)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财政预算拨款比例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加强培养与培训 2、明确其人事管理,落实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不断提升保教质量:建设示范、加强教研、政府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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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前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 概述
一、学前教育方针、政策与法规 (一)学前教育方针
方针是引领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它包括教育的性质、目的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等,其中以教育目的最为重要。教育目的是国家对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实现该目标的根本途径及要求所作出的规定。科学合理的学前教育方针,不仅关系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影响整个社会、国家的发展(它是基础)。
学前教育方针是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这一阶段的具体化,是国家对学前教育培养目标及实现该培养目标的途径、条件或要求等各方面所作出的全局性、战略性兼具前瞻性的规定。最好应通过权威部门在具有相当效力的文件中加以公布,以保证其严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例如《关于幼儿园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二)学前教育政策
学前教育方针所规定的学前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实现途径和要求是通过学前教育政策体现出来的。学前教育政策是指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学前教育任务,实现学前教育培养目标,贯彻落实学前教育的基本方针而对相关部门或个人行为(包括可为和不可为)准则及教育的内外关系所作的战略性兼具现实针对性、操作性的相关规定。
学前教育政策是政府为实施和发展学前教育事业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实施学前教育行动的出发点以及行动的过程和归宿。它对学前教育发展既有推动作用也有阻碍作用,既直接影响其宏观也间接影响其微观,既规定了学前教育发展的目标,又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促进手段。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学前教育政策来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学前教育法规
制定和贯彻落实学前教育法规,是国家管理学前教育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对学前教育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有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法规是由一定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旨在调整相关国家行政部门在行使其学前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利的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学前教育法规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幼儿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活动中发生的社会行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二、学前教育政策的特点
(一)目的性: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达到某种目的而设立的。 (二)系统性:它与其他公共政策有密切的联系,同时自身也是一个结构严谨的体系。 (三)灵活性:随着外部环境变化以自身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和改革。 三、学前教育法规的特点及作用 (一)特点
1、规范性: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具备法律效力,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了其权威性和规范性。 2、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这种强制力又具有普遍性,无论谁违反都要受到制裁。 3、稳定性:它是比较成熟化、定型化的政策。 4、独特性:与学前教育相关,专业性法规。
(二)作用 学校教育及人终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1、保障作用:保障儿童学习权和被尊重权,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目的的实现,提高工作的效率。 2、指引作用:指引人们按学前教育发展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 ,反映其价值取向和政策指引。 3、教育作用:教育和规范人们学习遵守其规定,教育其他团体或个人重视学前教育和学前儿童。
4、评价作用: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教育行为的作用。它对办园、管理和评估等评价具有客观性,也是对学前教育工作者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 四、学前教育政策与学前教育法规的关系
(一)联系:后者集中地反映党和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在学前教育方面的意志和主张,规定学前教育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是前者的定型化和规范化;前者不仅指导着后者的制定过程,而且指导着其运行和实施,是后者的灵魂;前者是制定后者的依据,后者是前者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稳定的后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成前者。要在前者的指导下实施后者,后者要为前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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