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继承习惯对《民法典》继承法编的启示
李 涛
【摘 要】通过研究藏族、维吾尔族、彝族、回族、壮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发现每个少数民族关于继承方面的规定都有其本民族特有的习惯特征,且该习惯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即文化思想方面、法定继承人顺序以及继承份额方面的冲突,提出对制定《民法典》继承法编的启示,一是尊重民族习俗,建立少数民族“继承习惯法”的审查制度;二是注重民族自治法规的变通及补充立法;三是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适当调整;四是构建遗产管理人与遗产破产制度。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9(038)008 【总页数】5
【关键词】少数民族; 继承习惯法; 民法典; 继承法编; 遗产管理人 【文献来源】
https://www.zhangqiaokeyan.com/academic-journal-cn_journal-huaihua-
university_thesis/0201276416306.html
作为国家强行法的《继承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其对继承主体、继承内容、继承顺序、继承方式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对规范公民的继承行为,特别在调整公民继承遗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是一个由多民族融汇聚合的国家,且每个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本民族特有的关于继承方面的善良风俗与习惯,其中部分少数民族关于继承习惯的内容与现行《继承法》中某些条款内容不相适应。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少数民族关于继承的风俗习惯,为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继承法编的制定工作提供些许立法思路。
一、少数民族继承习惯体现的特征
卢梭曾指出,除制定法之外尚存在一种看不见的法,它刻印在人们心中,习惯法不仅能代替制定法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在必要时还能复活国家消亡的法律。从人类学、法制发展史的角度而言,在无成文法时期,习惯法作为法律最早的渊源形式,是以一种潜在的力量替代成文法的地位,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协调着社会关系,约束人们的行为。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经过沉淀、取舍从而得出的经验总结,立足于当地人们的生活习惯、人际关系、人文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而制定,在少数民族内部具有法的强制性,受到人们的自愿遵守,因此在当地建立起一种法的秩序。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内部,起着规范、调节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内部的继承关系的指引作用。通过对少数民族继承习惯的研究,可以发现其特征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少数民族继承习惯具有权威性
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通常的表现形式有成文与不成文的继承习惯法;有的是以宗教教规或家族家训的形式展现,有的则采用口述的方式将继承习惯代代相传。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乃系由该民族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世代传承下来的风俗习惯而形成,普遍得到本民族的族人认可与遵守[1]。虽然其不像国家法一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但是它系本民族全体族人意志的体现;虽然其不像国家法一样,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它同样能在特定地区得到特定人群的自觉遵守,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二)少数民族继承习惯具有民族性与地域性
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在中国疆域各省份,几千年来的生存与繁衍、文化的传承与
交流使每个民族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民族习惯,展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少数民族不同的继承习惯经过长时间沉淀,绽放出顽强的生命力,折射出少数民族不同的行为习惯、环境与文化。同时,不同少数民族在继承习惯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带有本民族的特色,例如藏族的继承习惯法就不同于苗族的继承习惯法。每个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仅对本民族人的继承行为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仅限于本民族特定的疆域范围[2]。一旦超出该管辖范围便会因此失去其效力。
(三)少数民族继承习惯具有法的规范作用与强制力
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是由每个少数民族内部特有的经济、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对实施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民族内部成员必须遵守该行为准则[3]。比如苗族的“苗例”、回族的“伊斯兰教义”等内容都规范指引着少数民族人们日常的生活行为。少数民族继承习惯法的强制力主要表现在,若违反少数民族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财产,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在进行继承活动时,必须遵守少数民族的继承习惯法。
二、各少数民族关于继承习惯的规定
(一)藏族继承习惯
通过研究藏族的继承习惯发现,藏族人的继承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身份继承与财产继承[4]。身份继承仅少数人符合资格,且主要表现在藏族地区的早期社会,其在民主革命时期被废除;而财产继承则为现代藏族人继承的主要方式。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财产继承有“直系继承”与“非直系继承”两种,若父母一旦过世,其子女都能平等地继承遗产。但由于藏区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各异,故继承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
中,各地区的做法也不同。若一个家庭中有数个子女,财产继承则分为两类:(1) 在诸子共同继承中,每位子女都平等地分割家庭财产。(2)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则家庭的财产由其继承。因藏族地区子女们成年后便自立门户或出嫁,较少与父母一起生活,故他们一般不享有财产继承权。父母多随最小的儿子生活,最终遗产也由其继承。此外,女儿的继承权与儿子的继承权也不同。虽然大部分藏族部落规定,女儿与儿子都享有继承权,但若女儿长大成年后或者已出嫁,便无权继承娘家的财产。因为她们在出嫁的时候,娘家会为她们准备嫁妆,嫁妆与其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大致相等。有的藏区还规定,若出生的是女儿,不能享有财产继承权,即使出嫁,仅能从其母亲处获得一些头饰。如果家里没有儿子,女儿可以招赘女婿,享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同时,大部分藏族部落还规定“非直系继承”制度,旨在明确没有直系亲属继承遗产,继承的范围可以由堂兄弟、叔侄等其他亲属继承,甚至姻亲也可以继承[5]。 (二)维吾尔族继承习惯
维吾尔族人口数量在我国共有839万人,可谓是一个人口基数较大的民族。维吾尔族关于继承习惯法的有关规定与国家颁布实施的《继承法》中的做法存在着较大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法定继承人范围广。与《继承法》相比,维吾尔族的继承人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配偶、旁系亲属等,并且继承人没有代数的限制;若无人继承遗产,则他的遗产将捐赠于慈善事业[6]。(2) 法定继承顺序的区别。在维吾尔族的继承习惯中,继承开始后,妻子的继承权绝对优先,优先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与父母;子女则优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最后才是其他亲属。他们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是构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不管是情感上,还是经济、生活联系上,夫妻的关
系都应当是最密切的。故配偶、子女的继承权优先,其次才是父母、兄弟姐妹[7]。(3) 遗嘱自由受限。维吾尔族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能是全部遗产,只能是财产的一部分[2]。究其原因是出于保护儿童与妇女、老人的利益考虑,这也正是这个民族的传统美德。(4) 清偿债务方面。与《继承法》不同的是,维吾尔族中若被继承人死亡,在出殡前其亲属必须表示清偿其生前曾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清偿的方式是连带清偿,换言之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有财产留下或其亲属是否接受继承,都需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8]。 (三)彝族的继承习惯
彝族与藏族的继承习惯法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主要表现在彝族的继承习惯也可以大致分为身份与财产两方面的继承。其中身份继承在新中国建立后被剔除,故现代彝族的继承习惯系以财产继承为主。在彝族的继承传统上,经历了从“男子继承不动产、女子继承少量动产”到“财产的继承人主要是男性,出嫁的女性一般不参与财产继承”的历史演变[9]。在彝族社会中,他们多采用“父系继承原则”。而在有的彝族地区,依据第一顺位的男性继承人是长子还是幼子,可以分为“嫡长子继承制度”与“幼子继承制度”[10],由长子或者幼子继承较多的份额,并承担赡养义务。若长子或幼子难以履行赡养义务,则继承的财产就可转移到其他继承人身上。彝族财产继承习惯法有着本民族独有的继承理念“财产不允许外流”,即财产只能在家支内部男性成员之间继承,不能由家支外的成员继承[11]。
与《继承法》中确立遗嘱的方式不同,彝族订立遗嘱一般采用口头形式。在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宴请家支中的人与舅家的人,并在宴席上与各继承人协商确定遗嘱内容及赡养义务分配的问题。采用这种形式订立遗嘱具有较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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