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假药情形: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后者即强调了对症治疗的严肃性,也充分表现了药品有相当强的专业属性:对症使用药品,可治病救人;不对症使用,不仅不可治病救人,反而可能延误病情。
对于临床中医师在没有任何科学实验数据的前提下,仅凭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感觉判断,擅自扩大适应证,虽然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6项界定为按假药处理,但却是对患者极不负责的表现,因违反医疗常规增大了执业风险。试想,如经治疗有效,医患关系相安无事;但如果造成患者伤害、无效或患者及其家属不满意等,必然引发医疗纠纷。
2002年4月4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明确指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出现用药纠纷时,医院必须证明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证明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才可能免除责任。此时,医院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这种用药有科学依据,因此存在医疗过错,必须承担由此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用药与临床诊断不一致的处置——加强沟通
如果是处方医师不同意药师关于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判定时,应该由处方医师重签名,以示负责,不要轻易拒绝调剂。这样不违背了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的规定。
首先,医师是医疗服务的主体,药师审核处方是医疗服务的延续。当药师告知医师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问题后,医师能签字负责,说明医师是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判断,不存在药师审方不力的问题。
其次,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问题难界定。因在很多情况下,药师对患者的治疗背景不清楚。如临床诊断肺结核,处方用药护肝片,从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符性来判断,护肝片肯定不能治肺结核。但如果处方诊断写成药物性肝损害,又会影响患者用药的依从性。这种处方就不能判定为用药不当。
另外,在诊疗常规中的临床药物治疗还存在很多药品说明书以外的行之有效用法,如肾绞痛发作时使用黄体酮加安定镇痛;西咪替丁治疗瘙痒性皮肤病等等。
再者,如果药师和医师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为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的问题争执不休,也不利于正常医疗活动的进行。
五 审核给药剂量
给药剂量过大会造成抗菌药物的浪费,给药剂量过小又达不到治疗效果,因此处方医师应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如
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到达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时,应选用抗菌药物的较大剂量(治疗剂量范围高限);
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抗菌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抗菌药物的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如左氧氟沙星用于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1天只需0.2g;而用于治疗肺部感染时,1天需要0.4g。
六 审核剂型与给药途径
注射途径选择失误,有时会给患者造成伤害,甚至出现致命危险。 6.1口服与静脉或肌肉注射给药
轻症感染可接受po给药者,应选用口服生物利用度较高的抗菌药物,不必采用iv或im。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iv,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po。
医师偶尔会开出口服药物选用不妥处方,如阿奇霉素(iv)+红霉素(po),左氧氟沙星(iv)+环丙沙星(po)的给药方案,建议选用口服剂型相同的阿奇霉素和左氧
氟沙星,严格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的序贯疗法和替代疗法,以确保临床疗效。
不宜静脉推注的药物:阿米卡星、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奈替米星等氨基糖苷类,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直接静脉推注可以抑制呼吸。万古霉素静脉推注易导致肾损伤。乳糖红霉素静推可导致室性心率不齐;氯霉素为非水溶媒,更需禁止静脉推注。
不宜肌注:氯霉素、四环素盐酸盐,红霉素乳糖酸盐、万古霉素、两性霉素B、磷霉素、青霉素类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替卡西林钠-克拉维酸钾等,因对肌肉组织的强烈刺激,多采用静脉滴注。
6.2 局部与全身给药
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如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吸收困难,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
局部应用抗菌药只限于少数情况,如
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如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某些抗菌药物可同时鞘内给药;
包裹性厚壁脓肿脓腔内注入抗菌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药等。
某些皮肤表层及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局部应用或外用抗菌药,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抗菌药物作为局部用药。
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致过敏反应的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抗菌药物不可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强的抗菌药物不可局部滴耳。
七 审核给药次数(使用频率)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的抗菌药物,应1天多次给药。如,
使用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每天1次(iv)次数不合理,因β-内酰胺类属于时间依赖性抗菌药物,血药浓度高出最小抑菌浓度(MIC)4~5倍时疗效明显,血药浓度再提高,疗效不明显增加;药物的血药浓度高于MIC持续时间应大于给药期间的40%~50%时疗效才明显,故除头孢曲松钠(t1/2≈8小时)外,一般需把1天的总剂量间隔6~8小时给予,po每日用药总量应分成3~4次给药或iv每日用药总量应至少分成2次给药。
每日iv数次对患者依从性较差,建议处方医师应采取先iv 1次抗菌药物,然后改为po剂型相同的抗菌药物,这一方法最适合门诊用药患者。
如门诊先iv一次注射用阿莫西林,再带阿莫西林回家po,继续po2~3次。 阿奇霉素、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抗菌药可每天给药1次(除重症感染者外),即能增强杀菌作用,又能避免毒性反应,如阿奇霉素t1/2 41h,成人每日只需服1次0.5g,连用3天。
八 审核是否重复给药
每一种抗菌药物都有一定的抗菌谱。一种病原菌,处方医师可以选用多种抗菌药物,如厌氧菌感染可选用氨苄西林/舒巴坦、克林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甲硝唑等,一般作用机制相同或作用方式相同的药物不宜联用,如处方中同时出现甲硝唑与克林霉素,因其均对厌氧菌引起的感染有效,不必同时使用。
九 审核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9.1 繁殖期杀菌剂与速效抑菌剂联用
因繁殖期杀菌剂可与细菌细胞壁粘肽合成中的转肽酶结合,抑制氨基酸的交叉连接,影响细胞壁粘肽的合成;而速效抑菌剂能促进细菌细胞壁粘肽对氨基酸的提取,从而加速细菌细胞壁的合成,与前者的作用正好相反。
此外,前者对繁殖旺盛的细菌作用最强,对静止期的细菌抗菌作用甚微或无作用。而后者能迅速抑制细菌蛋白质的合成,使细菌由繁殖期进入静止期,从而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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