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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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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2)、以公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划分的公司形式

以公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进行划分,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3)、以公司的组织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形式

以公司的组织基础为标准进行划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的管辖系统为标准划分的公司

以公司的管辖系统为标准进行划分,公司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十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十四、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具有如下特征:

(1)、投资主体单一。

(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公司组织机构的差异: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董事会权利扩大。

(3)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由指定或委派产生。 (4)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十六、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1)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的经营状况具有公开性。 十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具体表现

公司组建以后,公司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进行治理。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就是公司产权的具体安排,它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具体体现,它体现出产权的分解和制衡。

(1)股东会是出资人联合会,是股权的载体,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和约束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以维护自身利益。另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的流动,对公司的行为形成外部制约。

(2)董事会代表其所有者行使其部分职能。董事会作为法人财产的代表对公司资产的运作和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对公司重大业务和重大行政事务具有决定权。

(3)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法人财产具有直接的、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权、经理人员对产权的分解表现为具体地运作公司的实物资产,当然,他也要对经营结果负责。

(4)监事会对产权的分解表现为行使来自于出资人所赋予的监督权。从现代公司的角度看,监事会的监督权不仅来自于股东的授予,也包括职工和社会的授予。

十九、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在分权和制衡的原则下所作出的公司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和运行方式的制度安排。

二十、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 (1)、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2)、委托代理,纵向授权 (3)、激励和制衡机制并存 二十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 (1)、权力配置功能 (2)、权力制衡功能 (3)、激励约束功能 (4)、协调功能

二十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

股东是指公司股权的投资者。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表决权。 (2)、选举权。

(3)、检查权。

(4)剩余收入的索取权。 (5)、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6)、股份转让权。

(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起诉权、知情权、优先认股权等等。

二十三、股东大会是全体股东通过会议形式决定公司重大决策和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非常设机关、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议体机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为: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四、股东大会的运作

股东大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投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二十五、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制度

(1)、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制度可分为一股一票制、表决权限制制、委托投票制、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投票一般采取一股一票制,表决权的多少取决于股份的多少,有时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作出一些特殊限制。

二十六、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十七、董事是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同第三者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定的必备业务执行机关,是董事会的成员。

二十八、董事具有以下权利:

(1)、业务执行权,即对日常事务的业务执行权与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的执行权; (2)、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决议事项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

(3)、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合并以及解散等各项登记的权利;

(4)、依照公司章程获取报酬津贴的权利。 二十九、董事具有下列义务: (1)、谨慎和忠实义务。

(2)、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 三十、董事的类别 (1)、执行董事。 (2)、非执行董事。 (3)、独立董事。 (4)、代表董事。

三十一、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董事会有以下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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