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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 3-4 中可看出,在进度计划的分类上,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进度计划分为 项目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四类,而 FIDIC 银皮 书未将进度计划分类。相比 FIDIC 银皮书而言,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更有利于项目 进度的管理,首先,它可以约束承包人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的要求进行施工;其次, 它也要求业主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的要求履行其义务,否则,业主的行为将构成违约, 将遭受承包人提出的损失和费用索赔和(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从进度计划的内容上,FIDIC 银皮书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计划的具体时间、内 容及雇主确认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条件中要求承包人在开工日期后 28 天内,向雇 主提交一份包含施工顺序、审核期限、支持报告等内容的进度计划,同时规定雇主 需在收到进度计划 21 天内对该进度计划回复。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仅规定了进度计 划提交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包含施工进度计 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从工程实践来说,FIDIC 银皮书在进度计划的内容上比 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更具体,使业主能更清晰的了解施工进度安排。
从进度计划的修改上,FIDIC 银皮书允许工程在实际进度背离第一次递交的及其 随后调整的进度计划时进行更新。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也规定了项目进度计划的调 整情况,并且以列举形式详细规定了规定了竣工日期顺延的风险事件。
在进度报告规定上,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并未明确提及承包人提交进度报告的 相关规定,而 FIDIC 银皮书中则详细规定承包人递交月进度报告的时间、数量、内 容等。这条规定不仅有利于业主对项目实际进度的掌控,还有利于承包人加强对自 身内部的监控,促使承包人合同安排施工,使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要求。为避免工程 进度延迟,承包人还应提高自身组织管理能力,将项目进度监督纳入日常管理内容, 并在工程进度延误后,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3、暂停施工和复工 银皮书与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暂停施工和复工的规定如表 3-5 所示。 工程暂停条款是工程合同的传统条款之一,建设工程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发
生不能持续实施的情况,因此,暂停施工是整个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从表 3-5 中可看出,FIDIC 银皮书和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暂停施工的规定都较 为详细。银皮书和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的暂停施工和复工相关条款对比分析如 下:
(1)在施工暂停发出的要求上,两本合同范本都赋予雇主发出暂停通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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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更明确的规定了暂停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在通知中 规定施工暂停的日期和预计暂停的期限,这条规定为承包人确定施工暂停时间,为 复工做好准备提供了时间依据。
(2)在已完成工程的保护上,两本合同都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已完成工程的照 料和保护工作。
(3)在发包人的持续暂停上,两本合同都规定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持续暂停时, 有申请继续施工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在具体时间的规定上,两本合同规定不同,FIDIC 银皮书规定工程暂停 84 天后承包人可提出复工申请和雇主需在 28 天对复工申请答 复,若雇主没有在 28 天内给予响应申请通知,承包人可以变更和调整工程受暂停影 响的部分。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暂停 45 天后承包人可提出复工申请,但没有 规定发包人具体的答复时间。
条款 暂停通知发出 已完成工程保护 发包人原因暂停 承包人原因暂停 告知暂停原因 发包人的持续暂 停 表 3-5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暂停施工和复工比较
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 FIDIC 银皮书 雇主可以随时发出暂停工程某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通知 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通知 中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应保护、保管,并保证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工程物资 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不致产生任 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 何变质、损失或损害 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承担 雇主可以通知暂停的原因 —— (1)申请复工通知发出:暂停 (1)申请复工通知发出:暂停 45 天以 持续 84 天以上;(2)合同工作 上;(2)合同工作内容调整:申请复工 内容调整:申请复工通知发出 通知发出后任不能复工部分工程可通过 后 28 天内雇主未予开工许可; 变更方式调减;(3)终止合同通知:超 (3)终止合同通知:持续暂停 过 45 天的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 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 影响到整个工程 双方应共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 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 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 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 承包人应负责恢复在暂停期间 认后,对发生的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 发生的工程或生产设备或材料 费用和工期延长应予以补偿 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失 正常复工 笔者认为产生这时间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 FIDIC 银皮书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是 狭义上的 EPC 或 Turnkey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涉及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而我 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广义上的工程总承包,适用工程阶段更为灵活,可包含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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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皮书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期一般而言较长,所以,发包人持续暂停的绝对时间较 长,但相对时间上来说应该较小,且由于银皮书规定了 28 天的答复时间,所以银皮 书能更好的保障承包人的利益。建议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能明确发包人的答复时间 及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后果,使承包人的复工申请得到发包人的及时响应,以减少 承包人的因持续暂停造成的损失。
由于暂停影响整个工程,两本合同都规定承包人可以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我 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还规定了的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
(4)在告知承包人暂停原因上,FIDIC 银皮书中明确规定雇主应告知承包人停 工原因,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作此规定。但在实际工程实施中,承包人会就 暂停事宜主动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并对暂停原因达成一致的意见。因此,可以认为 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将发包人告知承包人暂停原因作为默示条款。
(5)对于复工条款而言,两本合同都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对工程暂停期间的工 程、生产设备、材料等恢复至可施工状态的责任。除此之外,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合 同还对承包人因工程暂停产生的工期延误的补偿进行规定,强调了承包人因复工的 恢复、修复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可见在 FIDIC 银皮书的基础上, 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加强了对承包人的保护,减轻了复工期间的承包人的工期风险。
4、工期和工期延长
FIDIC 银皮书与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工期和工期延长的规定如表 3-6 所 示。
对比内容 具体条款 主要内容 补偿方式 表 3-6 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工期和工期延长比较
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 FIDIC 银皮书 4.1.3;4.2.3;4.2.4;4.3.3;4.4.2;4.6.1;4.6.2; 4.6.5;5.2.1;6.1.1;6.2.2;6.2.3;6.2.5;6.3.2; 8.4;20.1;2.1;4.24;7.4;8.4; 7.1.3;7.1.4;7.1.6;7.1.7;7.1.8;7.5.5;7.5.6; 8.5;8.9;9.2;10.3;13.7;17.4 7.6.3;7.6.4;8.2.2;8.2.4;8.2.5;8.4.4;8.6.1; 8.7.2;13.3.2;13.3.3;13.4.2;13.4.3;14.9.2; 16.1.1;17.2;18.2.1; 变更;由雇主、顾主人员、或在 现场的雇主的其他承包人造成或 发包人的采购延误;不可抗力的延误;发包 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等 人的暂停和复工等 按索赔程序对工期延误进行补偿 按索赔程序对工期延误进行补偿 在工期延长的内容上,FIDIC 合同规定了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竣工时间的三种情 况,包括:工程变更;合同规定的工期索赔条件;由雇主、雇主人员、或在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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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在现场的雇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延误、妨碍和阻碍。具体内容包 括:雇主延迟给予现场进入权、化石、雇主对竣工试验的干扰、雇主的竣工后试验 的延长、当局造成的延误、雇主的暂停、雇主的风险、因法律改变的延迟、不可抗 力。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竣工日期延长内容包括:未能按约定的支付预付款金额、 支付款项;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某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时间延长;发包人的采购延误;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延迟或资 料与实际状况不符;不可抗力的延误;发包人的暂停和复工;发包人提供的物资缺 陷;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参检;政府相关部门的参检延迟;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 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发包人的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延误;发包人未能按约 定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办理的批准延误;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发包人的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延误;发 包人的重新试验和再检验;发包人的变更;紧急性变更;发包人的违约;解除合同 通知后的重新履行合同等。
从工期延长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工期延长的范围比 FIDIC 银皮书的更广,内容也更为详细。这是由于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适用广义上的工程 总承包,在工期风险分担上更体现风险分担的均衡性与合理性;而 FIDIC 银皮书适 用的是狭义的 EPC 模式或 Turnkey 模式,体现了风险分担的承包人风险无限原则。 在工期延长的索赔时间上,两本合同范本都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索赔报告等索赔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对索赔时间规定不同的是,FIDIC 银皮书未规定 雇主不响应承包人索赔申请的后果,而我国对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响应索赔申请 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逾期未响应则认为发包人认可此项索赔。 从索赔时间上,我
国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期索赔的各阶段规定的时间更短,
发包人和承包人都需要在 30 天内对工期延长做出申请和答复,这有利于双方在索赔 事件发生以后更快速的收集证据,及时解决工期索赔事件,避免了日后证据丢失或 索赔事件积压导致的扯皮现象。FIDIC 银皮书规定的索赔时间相对较长,但由于银皮 书针对的 EPC 项目一般规模更大、工期更广,所以时间规定也相对合理。
从索赔时间的起算点上,FIDIC 银皮书的规定为“在承包商察觉或应以察觉该事 件或情况”开始,而我国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为“索赔事件发生”,FIDIC 银皮书更 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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