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数百名投资者的资金。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3、变相允诺给付固定回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承诺给付固定回报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件之一。实践中,有些私募发起人在融资难的背景下,为了扩充资本,往往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于不顾,大打“擦边球”。具体表现为,不明确约定给予固定回报,而是采取向投资人展示基金的过往回报业绩、预测投资的收益回报、展示对其他投资人的预期收益等暗示的方式,或者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按期支付高额利息、在宣传中默认给付回报等方式。此类方式是“承诺给付固定回报”的变相实施,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基金管理违反“专款专用专管”原则,预留了犯罪隐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专款专用,并应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5、隐瞒风险、虚假披露信息埋下触犯刑律的隐患 在募集过程中,有些发起人不如实对投资人提
示风险及披露相关信息。更为危险的是,有些发起人为了募集资金,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甚至进行虚假披露,这就会给私募企业埋下触犯刑律的隐患。原因在于,发起人与投资人二者是收益风险共同体,如果发起人不如实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不提示风险或者虚假披露,一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与采用诈骗的方法吸收资金、非法占有资金的犯罪行为方式十分类似,私募企业具有触犯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合规建议 一个合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在设立和募集资金环节要严格遵守相 关规范,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避免公开宣传,选择合法渠道募集资金目前通过向有实力的机构推介,是一种合法合规的宣传方式,如果确实要募集有实力的自然人的资金,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代为募集资金,或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二)对于募集对象的资质条件要严格把关,应要求募集对象提供相应资产证明。(三)投资者人数要作出严格控制,如果无法避免投资者人数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则应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方式募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以实现合法化的目的。(四)要避免承诺保本、承诺最低收益等字样出现在宣传资料、募集文件、认购协议、入伙(入股)协议等文件中,应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告知其真实投向和用途。(五)要委托银行托管,实现专款专用,用途要符合募集文件等法律文书中的约定,不得挤占、挪用或与
管理人账户混同。(六)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均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虽然基金业协会声明强调,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但毕竟该协会是官方协会,对于相关司法机构甄别、判断基金合法、合规性上,将具有决定性影响。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信息,除署名外,均来源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版权归原著作权人或机构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联系电话:020-85201361,邮箱:wangblawyer@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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