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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门紫园项目123地块电梯轿厢装修施工及电梯空调采购安装合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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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门地产合同文件

承包人须对该账户信息负责,若因提供的信息错误或提供的发票错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收到款项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 第八条 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本合同无的文件,则不予考虑): (1) 补充协议(如果有); (2) 本合同;

(3)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 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第九条 适用标准及规范

9.1适用现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履行期间,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等调整的,适用最新版本。

9.2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的,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七天内提供相关标准、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论证认可后执行。

9.3发承包双方自行购买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属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发、承包双方必须遵守,采用的技术标准若属企业标准或其他标准,标准的相关部分应提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

9.4除满足以上标准和规范外,另需满足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 第十条 发包人

10.1 发包人代表:

10.1.1 姓名:杨柳,职务:工程部经理,电话:15136451809。发包人代表的更换须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不产生任何合同效力。

10.1.2 发包人代表职权:

10.1.2.1涉及费用的事宜:进度款申请、现场签证、竣工结算等涉及费用的一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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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文件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有关资料的管理和审批程序、并加盖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同时签批至本项目的项目总经理(如属于城市公司管辖,则签至城市公司总经理)处方为有效。所有工程结算资料均以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同时满足发包人对结算资料的管理及审批程序方为有效,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则必须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须为发包人技术中心总经理签字或发包人委托的设计院盖章方为有效。

10.1.2.2 非涉及费用的事宜:指令、通知、函件等,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10.1.2.3 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任何一方依据合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10.1.2.4 发包人下发的所有文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事实证明因发包人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2 发包人工作:

10.2.1 提供贰套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0.2.2 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驳接点;

10.2.3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时间(如有需要,开工前提供); 10.2.4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发包人在工地现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三方作好交验记录;

10.2.5 对进场材料、设备验收;

10.2.6 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0.3 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10.3.1 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

10.3.2 材料设备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发包人有权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

10.3.3 发包人保留对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的指示执行。 10.3.4 发包人有权发出书面指令对本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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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要求撤换承包人管理人员的权利。如果承包人管理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满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但此等要求需有半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承包人物色新的管理人员,前述新的管理人员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10.3.6 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10.4 委托监理

本工程委托的监理单位:河南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师:贺伟鹏,电话: 15617504300,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职权如下:

10.4.1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

10.4.2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强制条文规定时,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

10.4.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10.4.4 主持日常施工例会、各类工程协调会,作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做好工程项目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10.4.5 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发出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10.4.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验收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要求其退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对于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收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4.7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4.8 对工程款支付中工程进度的审核权,对工程款支付和价款结算中已完工程质量的验收确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或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10.4.9 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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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的监控、组织、管理和协调权,以及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档案资料的管理;

10.4.10 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他职责;

10.4.11 以上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涉及费用及工期的事项,均需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最终生效;

10.4.12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关于本工程的事项,发包人与监理单位意见不一致之处,以发包人意见为准。 第十一条 承包人

11.1承包人代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11.1.1承包人派驻项目经理:丁连军,电话:1803867669 ,负责合同的履行,委派人员的调整和撤回应提前7日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同时提交由承包人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承包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质证件。

11.1.2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章后送交发包人驻地代表,发包人驻地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

11.1.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及发包人驻地代表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驻地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驻地代表递交有关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1.4 承包人项目经理驻施工现场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日历天,并与发包人工程部人员同时打卡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在工地现场应经发包人批准,否则每缺一天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1.1.5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请假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1.1.6 承包人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发包人驱逐,承包人一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11.1.7 承包人应尊重看房、购房客户,并尽可能满足看、购房客户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如发生恶意影响销售工作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承包人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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