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门地产合同文件
币2000~5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11.2承包人工作:
11.2.1 不得转包、分包或肢解分包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亦视为转包。
11.2.2 承包人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严格按照发包人验收确认的样板、施工图设计及发包人发出的有关书面文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发布的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代表委派人员的监督。
11.2.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透漏给第三方,不得重复使用,工程结束后作为承包人存档资料。
11.2.4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前,核实与本工程有关的定位、标高、尺寸等信息,发现有问题的,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就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信息,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11.2.5 开工前承包人认真核查施工图纸,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规范图集及地方法规要求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缺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及时完成图纸优化设计和报审。如因承包人未能在该道工序施工前3日历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11.2.6 承包人根据自己的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如判断将发生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1.2.7 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预结算员必须经承包人授权委托,全权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签证和预算结算工作,对本工程范围内的费用调整代表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11.2.8 施工期间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期间若由于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或第三方的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失或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9 施工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11.2.10 承包人承担因自行施工产生的垃圾清运至场地内总承包单位的指定地点,
9 / 35
名门地产合同文件
并承担相应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达到每天工完料净场地清的文明施工条件,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洁工作面和清扫施工现场。如工程现场卫生不符合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委托保洁公司清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2.1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总承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1.2.12 与总承包单位和其他分包单位协调配合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负责与前道工序之间的界面收口处理工作。
11.2.13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管理的一切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自行解决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食宿,办理好暂住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1.2.14 发包人、监理认为项目部的成员不合格时,及时无条件更换。
11.2.15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相关书面文件的时效性与准确性。承包人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3日历天发文给发包人,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所有发包人、监理的往来文件必须无条件接收,有异议者文字回复。不能提前发文的,承包人须于事件发生当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文件,如超过3日历天未提交书面文件所造成的争议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报书面文件后3日历天内回复,若未回复,承包人应进行催告,经催告后2日历天内仍未回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书面请求。
11.2.16 承包人需对本工程的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11.2.17 承包人须提供合格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配合本项目总承包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11.2.18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用水用电的挂表计量,所发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11.2.19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做出的决定。
11.2.20承包人在开工四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材料样板(材料满足装修效果和质量)以供发包人认质认价。认质认价的材料样板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 35
名门地产合同文件
12.1 施工组织设计
12.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时间定为:承包人进场后3日历天内。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含对应工程量); (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及进场计划; (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8)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2.1.2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后,在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并不表明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工期顺延或增加价款。
12.1.3 承包人已考虑法定节假日及农忙期间的施工组织,不以此为由而影响工程进度与劳动力的上工量,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所报施工组织计划考核承包人。
12.1.4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月计划和周计划;接受发包人代表或委派人员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工期的要求。
12.1.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劳动力不够、机械设备数量不足、材料供应不及时、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书面赶工要求,如承包人整体进度仍滞后,发包人有权采取劳动力支援、机械设备支援、管理人员支援等补救措施来保证本工程工期控制点的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2.2 工期调整
12.2.1 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5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报告,发包人代表在5日内答复承包人。如发包人代表在5日内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承包人延期开工。因发包人原
11 / 35
名门地产合同文件
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前5日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2.2.2 在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3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承包人应进行书面催告,若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2日历天内仍未提出处理意见或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复工要求。
12.2.3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监理(若有)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2.2.3.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承包人停工或无法开工;
12.2.3.2 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的10%; 12.2.3.3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
12.2.3.4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2.3.5 发包人发包的其它工程项目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并经发包人代表确认; 12.2.3.6 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
12.2.3.7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特殊不利的地质条件变化等。
以上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7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历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请承包人继续提供证明(证据)文件,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催告期限(14个日历天)内仍然不予回复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若承包人逾期不提出工期顺延报告,视为自动放弃工期顺延。
除此以外,承包人必须服从于发包人施工管理部门的管理,并于合同工期之内竣工及交付发包人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文明施工与保险
13.1 安全文明施工
13.1.1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的要求,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佣的特殊工种人员应受过专门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意识不到位及安全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2 / 3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