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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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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7]7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25 【实施日期】201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进一步推进安宁疗护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我委制定了《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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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

(试行)

安宁疗护中心是为疾病终末期患者在临终前通过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应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和资金情况,并兼顾发展等设置床位数,床位总数应在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疼痛科、临终关怀科。

安宁疗护住院病区应当划分病房、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谈心室(评估室)、关怀室(告别室)、医务人员办公室、配膳室、沐浴室和日常活动场所等功能区域。 (二)医技和相关职能科室:至少设药剂科、医疗质量管理、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管理部门。

医学影像、临床检验及消毒供应服务等,可以由签订协议的其他具备合法资质机构提供。 三、人员

(一)安宁疗护中心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每10张床位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根据收治对象的疾病情况,可以聘请相关专科的兼职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各专科医疗问题。 2 / 3

(二)安宁疗护中心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

士。每10张床至少配备4名护士,并按照与护士1:3的比例配备护理员。

(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适宜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心理咨询(治疗)师、康复治疗师、中医药、行政管理、后勤、医务社会工作者及志愿服务等人员。 四、建筑要求

(一)安宁疗护中心的建筑设计布局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学和无障碍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5米。两人以上房间,每床间应当设有帷幕或隔帘,以利于保护患者隐私。每床应配备床旁柜和呼叫装置,并配备床挡和调节高度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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