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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组织发展及考察及启示考察报告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5 11:58:5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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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充分保障发展社会组织的权利。德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框架非常完备,由宪法、即德国的基本法为基础,民法典总则中有关社团法人的规定为基本规则,联邦社团法的专门规定为补充的较完善、系统的框架结构。德国的社团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中自由、规范、有序地运行,在德国民主法制社会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主体。

德国宪法,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宪法认为,国家和社会形成的基础是公民社会,国家是自下而上反映公民声音的大众团体的体系,国家应当与社会合作,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游行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基本人权。因此,宪法第九条规定:“一、所有德国人均有结社之权利;二、结社之目的或其活动与刑法抵触或违反宪法秩序或国际谅解之思想者,应禁止之;三、保护并促进劳动与经济条件之结社权利,应保障任何人及任何职业均得享有。”德国宪法里的“结社”,是指有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依照同一宗旨组成的社团;一个社团要共同拥有并共同遵守同一的宗旨;任何公民都有权组织或参加社团;社团及其内部成员和领导机构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当然,依照宪法,公民结社还有两个基本限制:一是不得触犯宪法;二是不得违法宪法秩序或国际团结友好的思想。除此之外,公民结社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在德国民法典中,区分了社团和财团,并对社团的基本分类、治理结构、基本权利、登记注册以及监管等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当社员人数在七人以下时不必登记,但不具有权利能力;只有社员人数最少为七人时才应该登记,并因登记而获得权利能力。德国民法典定义非营利社团的概念

为:“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因登记到有管辖权的区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中而取得权利能力。”德国民法典定义财团为营利社团,其中一部分财团采用基金会的名称,财团必须到所在地的州司法机关登记并取得承认才能获得权利能力。

除了宪法和民法典外,德国在结社方面的法律还有《联邦德国结社法》。德国结社法给出的社团定义为:“本法所称社团是指多数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共同的目的而在长时期内自愿地结合在一起,不问其法律形式如何,能够有组织地表达其意思的一切团体。”但结社法的社团定义不包括政党、议会党团、各种宗教组织和团体。重申了在基本法中规定的结社自由的基本原则,对社团的定义、管理机关、社团的行为、注册、解散、财产关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五)登记制度

德国并未规定所有的社会团体都要进行登记,国家不禁止它的存在。如非公益性社会团体、民众团体、市民小协会和工会等都可以不进行法律登记。没有登记的社团也可以有章程,一旦建立就可以租房,自主开展活动,但没有权力向经济部门申请项目,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德国社团登记注册主要涉及是公益性认定问题。登记的社团直接与税收优惠挂钩。登记注册是国家关于社团提供的一种优惠条件,如果登记了就可以得到税收优惠的保障。但是法律同样保护那些未登记的社团,只是它们不能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一般来说,德国社团法律登记至少有二点好处:一是可以获得法人资格,社团如果破产了,成员和理事会不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责任,反之要承担经济上的无

限责任;二是可以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德国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主要为三个部门:一是德国联邦司法部。但司法部不负责具体登记注册事务,只负责研究制定各种法律草案,包括民法、结社法等,提交内阁讨论通过后实施。同时负责司法监控、财政监控;二是德国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主要是审查人数、章程、场所、内设机构等条件。社会团体登记后,包括地方法院在内的行政机构基本上没有更多的行政管理,也没有年检。地方法院一般都设有社团登记处,有专人具体负责社团的登记注册工作。社团在地方法院登记后,记录在登记册子里可供社会查询。另外,德国社团登记信息已在全国联网,所有法院登记的信息都在网上公布,可以随时查询。德国社团登记全在地方法院,也就是居住地所在的区法院,为最低的基层一级法院(这点与中国实行的分级登记,由中央、省、地市、区县分别登记不同)。区法院虽然是德国具有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普通管辖权的最低一级法院,但对适用德国民法典来说,却是最重要的法院。如果社团的所在地跨越两个以上区域,则由州的司法部门来决定在其中的一个所在地的区法院进行登记;三是德国内政部,所有基金会均由其所在地的州政府内政部进行注册登记。

德国成立社团的基本条件是:必须要有7个以上的人员。这7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宗旨。宗旨要反映社团的方向,体现社团成立的目的;必须要有自己的章程。德国将章程看得非常重,认为这是社团得以存在的一种法律形式,并且章程要拿到公证处公证,主要证明财产和签字的真实性,确认社团的业务范围,然后才能拿到地方法院登记。社团的章程至少要包括:1、社团的名称、地址及成立目的;2、

规定成员的加入或退出;3、成员提供多少出资额;4、关于董事会组成的规定;5、召集会员大会的前提条件;6、关于会员大会决议公证的规定;7、关于登记;8、关于章程生效日。社团的章程需经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必须经过至少7个自然人或法人签字,章程是社团的基本法,应尽可能简短、清楚、明白。经过登记后的章程一般不轻易进行修改,如要修改,哪怕是一个字,也要到所登记的地方法院去申报。从成立社团的基本条件和制立章程的条件来看,充分反映出了德国人办事的严谨的工作作风。

(六)财政资助

德国政府认识到,社会组织与政府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为社会做事,二者的目的是一样的。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减轻社会事务工作的负担,帮助联系企业与公民,进而培养公民社会责任感,激发公民的能动性,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德国政府还发现,社会组织在运作社会福利服务事务方面比政府更具有效率,可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力资源,组织和调动更多的志愿者参与项目建设,进而大大降低项目成本。德国各级政府每年都有许多资金用于社会福利项目,但这些项目不是政府亲自去做,而是采取招标的方式,让非营利去实施。社会组织要获得政府的项目资金,应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详细的项目申请书和实施计划。政府在审查时,主要评审社会组织的目的、能力以及项目设计实施的合理性,最后由市议会来决定。德国不同的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是不一样的。德国社会福利服务组织的主要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其比例几乎占德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2/3。职业协会、工会等社会团体的收入,主要靠会员交费和房屋出租及各种售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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