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必须虚心学习其他国家,特别是市场经验发达国家发展社会组织的做法和经验,取长补短,为我所用。
(一)考察体会
通过这次考察,所见所闻,我们对德国社会组织发展和监管工作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学到了许多经验,也开启了我们如何做好中国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和监管工作的思路。对德国社会组织大致有以下几点认识:
1、德国政府对社会组织高度重视,给予了大力支持。德国政府不仅在法律政策方面为社会组织制定了相当完善的法规,而且提供了一定的财政经费和税收优惠,且又不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活动,为社会组织的活动营造了一个极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2、德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实行“登管分离”,登记依法、管理有序。德国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必须到地方法院进行,但在管理上又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尤其是处罚取缔违法的社会组织时,其司法程序相当严密。这是德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上的一个重要特色。
3、德国社会组织具有很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从我们拜访的几个社会组织来看,尽管接待我们一个团队的往往就是1—2个人,而且很多还是女性,但他们介绍的情况条理清楚,内容
翔实,接待工作细致周到,而且时间观念非常强。这充分体现了德国社会组织所具有的很高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4、无论政府部门还是社会组织,其对自己从事的工作均有比较高的认识。从我们拜访的政府部门官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来看,他们介绍自己工作的情况、思路和工作目标时,都非常清晰,且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都是站在比较高的层面上来谈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自己一个本单位。思路决定出路,有较好的思路,相信社会组织的工作也一定会搞好。
(二)若干启示
对照德国社会组织发展与监管状况,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给我们如何做好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提供了有益启示:
1、政府认识要进一步提高
对待社会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其历史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没有社会组织,就不能称其为完整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设和谐社会,也不可能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因此,对社会组织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和支持。
一是要增强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动性。政府管理体制从全能政府向 “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转变,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政事、政社进一步分开,政府社会职能不可避免地需要逐渐分离,将不该管的事交由市场、社会组织等承担。这客观要求政府有意识地引导支持社会组织,进一步培育土壤、拓展空间,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要要改变思维方式。与西方国家社会发展情况不同,我国社会领域的改革与社会组织的发展,都是在党和政府的主持和推动下进行的,其目的是社会公益和互益。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彼此替代、互相冲突的关系,而是相互配合、相得益彰的关系。要改变“泛政治化”的习惯思维方式,重视社会组织的社会代表性,加大社会组织的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
三要把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作为第一要务。发展是硬道理。这是整个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没有社会组织的发展,其他一切工作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各级政府要主动顺应时代潮流,积极适应形势变化,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实现社会组织的总量、规模、结构、布局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建设保持同步。
2、职能转移要大力推进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组织协同、公民参与相结合,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
一是各级政府要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职能转移并非政府职能的弱化。从微观领域撤退之后,政府要逐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着手制定监督管理承担了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的具体规则,确保社会组织胜任职能并能够承担起其对于公众的问责。
二是注意分类进行,重点突破。目前政府职能首先考虑向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中介作用的行业协会转移,向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繁荣科教文化事业的学术类社会团体转移,向规范职业资格、强化职业道德的职业及从业者组织转移,然后再逐步向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转移。
3、政府购买服务要逐步推广
政府资助是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源泉。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是资助社会组织的重要方式,也是构建新型政社关系,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政府意愿、社会需求开展活动的重要手段。
一是划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应将人民群众需求较大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区服务等,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中一些事务性工作,包括政策论证、社会调查、听证、评估等,由“费随人转”向“费随事转”改革,由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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