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服务包括立项、预算、招标、执行、监督、评估、支付等诸多环节,要建立规范的程序和制度,形成公开、公正、公平、操作性强的机制,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减少寻租和腐败现象。
4、税收优惠要健全完善
税收政策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政府引导、调节和规范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
一是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税收优惠实行普惠制。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社会组织,变目前的“审批制”为“审核制”。凡是经过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组织,财政、税务部门不再进行个案审批。同时简化税收减免程序,鼓励个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
二是扩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在目前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基础上,在财产税、商品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也应给予社会组织相应的税收优惠。税法中应明确体现出对社会组织的界定、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减免的税种、减免幅度等具体内容。
5、法制和监管要切实加强
完善法律法规,是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更高层面的支持和培育。只有把社会组织全面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政府的支持政策才有法可依,加强监管才有章可循。
一是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法制建设。目前社会组织只有行政法规层面的管理条例,有必要启动社会组织法的论证工作,规定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义务、财产问题、治理结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等。要做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出台工作。同时,推进行业协会条例等单项立法,健全社会组织税收、社会保险、劳动用工、人事工资等政策,为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是提高监管效力。改革双重管理,降低准入门槛,把社会需要的、无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加强监管力量,增加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配备执法设备,改变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条件成熟时,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体制,建立统一行使登记、备案和监管的专门机构,同时对具有专业要求的社会组织辅之以资质认证和业务指导。
三是实行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承担了政府职能、接受政府采购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政府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等。同时推行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甄别社会组织的优劣情况,作为公众捐赠和政府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6、社会组织公信力要进一步提高
自律、诚信是社会组织的生存基础。社会组织必须通过有效
的服务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的财力支持和社会的道义支持,以确保实现其组织的社会使命。
一是要以社会组织为本。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组织建设作为中心任务来抓,将社会组织从被监管的对象转变成发展建设的主体,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完善社会组织政策体系,科学规划、正确引导、积极扶持,使社会组织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相统一。
二是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行机制,增强独立性和自主性。
三是发展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人才队伍是关系到社会组织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职业建设等政策,健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年轻化。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建立吸引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参与社会组织工作的政策和制度。
四是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社会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也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原则,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以自律为发展之道,以诚信为立身之本。
五是加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力度。这是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法人地位明确、治理结构严谨、责权关系对等、筹资渠道广泛、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为主要内容,大胆探索和积极实践,建设功能到位、作用明显、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
7、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
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需要进一步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组织。
一是切实解决登记管理障碍。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结合实际,制定发展公益慈善类组织的规划,探索开通登记绿色通道。对于涉及民政业务的非公募基金会,民政部门可以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
二是着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已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建议有关部门抓住有利时机,加强沟通、协调,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操作性办法,把这项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努力为广大社会组织营造更为宽松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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