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的原则,根据旧城更新改造计划和动迁房源需求情况,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 市政府结合中心镇建设,抓紧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跨区域异地安置社区,加大、加快配套安置商品房建设。
异地安置社区建设过渡期内,市、区各部门应统筹使用好各种政府存量房源,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现行销售范围,将适配的房源优先用于旧城更新改造拆迁安置。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动迁居民的实际需求,收购适配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动迁居民选择安置。
各区政府应当在本区域范围内,选址建设适配、紧凑、节地型的就近安置社区。 异地安置房和就近安置房可以通过土地公开市场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建设。
(十五)实行“阳光动迁”。试行旧城更新改造事前征询制度,开展两轮征询,全面、及时、动态地公开各种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充分尊重改造区域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使其真正成为旧城更新改造的主导者和推动者。
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
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十六)明确动迁实施主体。各区政府可以成立区属国有动迁公司,承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动迁工作,着力提高动迁队伍服务水平和动迁效率,建立科学动迁机制,规范动迁工作。
(十七)多渠道保障安置房用地供应。市、区国土房管和规划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异地安置房和就近安置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优先保障。
鼓励企业提供存量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闲置土地、“烂尾地”、前置审批用地、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纳入全市“退二进三”计划的用地除外)的用地单位愿意配合建设就近安置房的,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土地用途,适当增加地块开发强度,减免土地闲置费等相关税费,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十八)完善异地安置房配套建设。在抓紧推进异地安置房建设的同时,同步推进异地安置房项目的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通过动迁导出区与导入区的分工合作,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医疗、商业等社会资源,切实解决异地安置居民的后顾之忧。 (十九)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对于两轮征询后少数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依法启动行政裁决程序,并委托区政府组织采取行政强制执行依法生效的行政裁决决定,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最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动迁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第三方参与房屋拆迁监督的新方法,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法律界人士和被拆迁人代表,参与房屋拆迁全过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动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动迁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发布的有关旧城更新改造的规定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城中村”整治改造,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穗办[2008]10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目标任务。力争用10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在册的138条“城中村”的整治改造任务,其中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见附件)力争用3年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批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建立实行定期联席例会制度,负责全市“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指导、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制订“城中村”整治改造政策,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负责集中、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负责定期通报和考核各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整治改造领导和工作机构。
“城中村”整治改造以区为主,区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本区“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编制本区整治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统筹本区整治改造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拟订“城中村”改造方案,统筹协调区各部门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审核和审批事项,督促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各部门的工作,负责建立“城中村”整治改造基础数据库和动态监控信息系统,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整治改造模式
(三)全面改造模式。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52条“城中村”,应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四)综合整治模式。对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外,但环境较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实现“三线”下地、“雨污分流”,加强环境整治和立面整饰,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三、“城中村”全面改造政策
(五)改造的总体要求。全面改造的“城中村”按照“改制先行,改造跟进”的原则,将农民转为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股份制企业,土地转为国有,
纳入城市管理和保障体系。
全面改造的“城中村”纳入市级整治改造目标责任管理。各区政府应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编制完成本区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城中村”全面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后,由区政府报请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其中涉及完善征收土地手续的,需在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全面改造原则上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根据经村民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批准的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全面改造项目立足于市场运作,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外,应当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进行改造。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改造。
(七)规划管理政策。全面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对地块开发强度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在符合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合理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旧城更新改造安置房建设需要。鼓励“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参与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安置用房。
(八)土地利用政策。
1.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行连片整体改造。连片整体改造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位置调换等方式,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使用。
全面改造项目具体用地范围由区政府会同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确定。
2.全面改造项目采取土地公开出让融资模式的,可以实行现状出让。
3.全面改造项目公开出让可以在保障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参与改造。
4.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土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登记为国有土地。
5.全面改造的“城中村”中,在2007年6月30日前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现状确定地类。位于“城中村”居民点范围内、一定面积的水面、绿地可按照城市人工水面、绿地确定地类。
6.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九)财政支持政策。
1.全面改造项目通过土地公开出让融资的,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的改造成本部分,在土地公开出让后先行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2.全面改造项目未实行土地公开出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融资改造的,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适当延期。
3.除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未来5年全面改造项目的土地纯收益(土地公开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及按规定计提、上缴的专项资金)的60%支出用于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剩余的土地纯收益由市、区政府按8:2的比例分成。区留成部分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村”整治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改造项目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用途。
(十)全面改造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更新改造。加快“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范围内道路和公交线路建设,改善“城中村”居民出行条件。加快全面改造项目范围内水、电、气、排污、环卫、通讯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解决区域水浸隐患,实现“雨污分流”和“三线”下地。道路、公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与全面改造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全面改造范围内的公共服务设施由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建设。
四、“城中村”综合整治政策
(十一)项目计划管理。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编制整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备案后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实施。
(十二)综合整治投融资模式。综合整治项目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融资开发为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留用地管理政策和经80%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前提下,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政策,通过旧厂房、旧商铺等低效空闲存量土地升级改造,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政策,自主进行综合整治招商融资。
(十三)综合整治的财政支持政策。区财政根据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任务和改造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综合整治项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十四)综合整治范围内历史建筑物产权登记发证。纳入“城中村”综合整治范围内,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保留的部分建筑物,经全面整治且通过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审查的,可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
(十五)综合整治项目转为全面改造。未纳入全面改造计划的村,村民自愿进行全面改造的,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补充纳入全面改造计划。
(十六)综合整治项目适用全面改造政策。涉及局部拆建的综合整治项目,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用全面改造项目的政策。
五、“城中村”整治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十七)补偿安置方式。“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的原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复建补偿、货币补偿,或者二者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
(十八)确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城中村”整治改造范围内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基准建筑面积,可由区政府或其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改造范围内村民现状住房面积、整治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准建筑面积是确定“拆一补一”复建补偿面积和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十九)复建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基准建筑面积的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复建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面积以内的按“拆一补一”给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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