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况: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选项内容及主要技术措施。。 2 设计依据
1)与装配式建筑设计有关的国家及重庆市技术标准、规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部品部件等技术资料。 3 设计说明
1)说明暖通风井布置、管线与结构分离情况及相关要求。
2)预埋风管、线、孔洞、沟槽间的连接做法;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3)描述管道、管件及附件在预制构件中预留孔洞、沟槽、预埋管线等的部位;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4)描述预留孔洞、沟槽做法要求、预埋套管及管道安装方式及预留孔洞、管槽等的尺寸;当文字表述不清可以图表形式表示;
5)描述管道穿过部品部件采取的防水、防火、隔声及保温等措施; 6.6.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图纸
1 应绘制各功能房间的暖通通风设备、消防设备设施等平面布置图,并应有规格及敷设要求。
2 在平面图中注明部品部件(包含预制墙、梁、楼板、墙体)上预留孔洞、沟槽、套管、百叶、预埋件等的定位尺寸、标高及大小。
3 在剖面图和详图注明部品部件(包含预制墙、梁、楼板、墙体)上预留孔洞、沟槽、预埋件、套管等的定位尺寸、标高及大小。
6.7 计算书
6.7.1 装配式建筑应有装配率计算书,装配率计算书应包含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和装配率计算值。其各项得分值可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
1 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1)当竖向构件整层整栋应用预制(叠合)构件或者高精度模板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2)当水平构件整层整栋应用预制(叠合)构件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3)其余情况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2 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1)当整层整栋采用非砌筑墙体或者非砌筑墙体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要求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2)当整层整栋采用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3)当整层整栋采用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用文字描述其配置情况,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
4)其余情况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3 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1)全装修文字描述完整,可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不得分。
2)干式工法的楼地面文字描述完整,应用比例高于指标要求的上限值时,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可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应计算实际应用比例。
3)集成厨房做法文字描述完整,按个数比例计算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或者低于指标要求的临界值时,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4)集成卫生间做法文字描述完整,按个数比例计算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或者低于指标要求的临界值时,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5)管线分离按管线长度比例计算其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或者低于指标要求的临界值时,可不计算实际应用比例,并直接给出得分值;否则应计算应用比例,按内插法计算得分值。
4 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可文字描述缺少的计算项,直接给出分值。 5 装配率计算值
装配率应按下式计算:
P?Q1?Q2?Q3?1000?Q4式中:P──装配率;
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
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 Q3──装修与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 Q4──计算项目中缺少的计算项分值总和。
6.7.2 除《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4章规定的计算文件外,装配式建筑的结构计算书尚应包含以下内容:
1 装配式建筑结构分析的相关系数应按照规范要求调整。
2 当采用非标准图集时,装配式建筑结构构件应按生产、运输、安装(吊装)及施工阶段进行强度和变形计算。
3 当采用非标准图集时,节点、连接接缝计算。
4 当采用非标准图集时,无支撑叠合构件应进行两阶段验算。
5 当预制夹心保温墙体采用非标准图集时时,内外层板间连接件连接构造应符合其产品说明的要求,当采用没有定型的新型连接件时,应有结构计算书或结构试验验证。
6 高层建筑围护墙抗风、抗震计算。
6.8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预评价表(送审表)
项目名称 楼栋号 主体结构形式 初步设计阶段装配率 建筑类别 设计单位 (盖章) 审图机序 号 评价项 指标要求 计量方计算分值 式( 单位 ) 参与评价的计量 总计量 实际应用比例 (% ) 各大实际得分值 项实际总得分值 最低分值要求 构评价是否满足评价标准的要求 备注 柱、支1 撑、承重墙、(一) 主体结构(50分) 3 延性墙A 采用预制构件 采用高35%≤比例≤80% 70%≤20~30* 混凝土体积( m) 20 3 是□ 否□ 2 板等竖B 精度模比例5~10* 向构件 板现浇 ≤100% 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 非承重围护墙非砌筑 围护墙与保温、A 隔热、装饰一体化 5 围护墙与保温、隔热一体化 70%≤比例≤80% 比例≥80% 50%≤比例≤80% 50%≤比例≤80% 比例≥50% 50%≤比例≤80% 50%≤比例≤80% ─ 比例≥70% 70%≤10 集成厨房 比例≤90% 70%≤11 集成卫生间 比例≤90% 50%≤12 管线分离 比例≤70% 4~6* 3~6* 3~6* 1.4~3.5* 6 2~5* 1.4~3.5* 2~5* 5 水平投10~20* 影面积( m) 2 4 围护墙外表面积( m) 2 (二) 围护墙和内隔墙(20分) 6 B 是□ 10 否□ 内隔墙非砌筑 5 A 7 B 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墙面面积 ( m) 2 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 全装修 8 水平投 6 9 (三) 装修和设备管线(30分) 干式工法的楼面、地面 6 影面积( m) 墙面、顶面和地面面积 ( m) 管线长度 ( m) 22 是□ 否□ 总计 13 得分值总和 14 缺少的评价项 设计单位自评结论 缺少项的分值 ( 是否装配式建筑)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是□ 否□ 装配率(%) 审查机构评价结论 (评价否时应提出意见) 项目审查人签字(审图机构盖章)
填写说明:
1. 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根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第5.1.7
条的规定,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的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框架结构首层柱可不纳入计算。
2. 主体结构形式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四类,其他结构形式填写其它。 3. “实际应用比例”明显高于或低于“评价要求”临界值的项目,可不进行“计量”计算,直接填写“实际应用比
例”和“实际得分值”。如:竖向构件采用预制构件,当其应用比例明显﹤35%时,“实际应用比例”填写“﹤35%,”“实际得分值”填写“0;”当其应用比例明显﹥80%,“实际应用比例”填写“﹥80%”,“实际得分值”填写“30。”
4. 评分表中,带“*”项的分值采用“内插法”计算,“实际应用比例”计算值按四舍五入取整;计算结果取小数
点后1位;A和B取其中一项参与计算,不能重复参与计算。
5. 当竖向结构采用多种装配式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时,应分别进行评价;全钢结构、木结构的竖向构件
中装配式建筑技术实际应用比例为100%;混凝土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竖向构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比例应根据混凝土体积比计算。
6. 高精度模板施工工艺是指采用铝合金模板、大钢模板等施工工艺以达到免抹灰的效果且成型构件平整
度偏差不应大于5mm的竖向构件成型工艺。
7. 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1)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
2)预制构件间宽度不大于300mm的后浇混凝土带水平投影面积;3)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8. 非承重墙围护墙非砌筑: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为主要特征的干式安装非承重围
护墙。
9. 内隔墙非砌筑: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为主要特征的干式安装非承重内隔墙。 10. 围护墙体与保温、隔热和装饰一体化指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集成,满足结构、保
温、隔热、装饰要求;围护墙体与保温、隔热一体化指围护墙采用自保温墙体(含墙板和砌块)。
11. 围护墙体及内隔墙墙面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12. 内隔墙预埋(预留)与内隔墙相关的管线(槽、孔),不需在安装后开槽(孔),即内隔墙与管线一体
化;内隔墙与墙面装饰一体化集成,不需现场开槽(孔)、抹灰和施工装饰层(不包括接缝处理和修补部分),即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
13. 全装修: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14. 干式工法的楼面、地面:将工厂生产的楼面、地面材料在现场采用干式工法组合安装。
15. 集成厨房:地面、吊顶、墙面、厨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
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16. 集成卫生间: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
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17. 管线分离:纳入管线分离比例计算的专业包括电气(强电、弱电、通信等)、给水排水和采暖等专业,
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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