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
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沪建管[2015]9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的通
知
(沪建管〔2015〕946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5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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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加强基坑降水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确保工程质量和周边环境安全,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和《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基坑降水,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降水工程,指通过降水设计和施工,降低潜水、微承压水、承压水等水位,满足建设工程的降水深度和持续时间要求,并对工程环境无危害性影响。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类)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基坑降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水务、海洋、民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降水工程设计要求。根据《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G/TJ08- 2 / 3
61)中基坑安全等级划分标准,对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当通过现场试验
获取降水设计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参数。
当基坑安全等级和环境保护等级均为一级,且需要抽降承压水时,应当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第五条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降水工程设计专篇或降水专项设计方案,降水工程专项设计可以委托专业降水单位编制。降水设计应当在取得相应勘察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基坑工程的特点和工程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合理制定疏干降水或减压降水方案,达到“安全施工、按需降水、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的目的。
第六条 从事降水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其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相关规定。
基坑降水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尚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13.4承包工程范围中关 于基坑围护工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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