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法’的结构,似可以不以现有的法、德、意、荷、日乃至台湾地区的侵权赔偿责任的窄框架为蓝本,而延续我国已经在近20年中把(至少)9种侵权责任在一篇中加以规定的名实相符的‘侵权法’(或侵权责任法)。与已有法不同的(即应加改动的)是:把无需‘四要件’的那部分侵害责任(如停止行为的责任)与必须有‘四要件’的那部分侵害责任,明确区分清楚。这种修改不大,但却是实质性的、极端重要的。以这样框架起草‘侵权法’,可以省去‘物权篇(或者还有人格篇、知识产权篇)中‘物权保护’中除‘确认权利’之外的绝大多数条文。因为它们都进入‘侵权法’无需‘过错’等前提的那部分侵权责任中了。这种立法选择的优点是文络清晰且避免重复。”[25]郑教授的观点是中肯的。
结 论
建立在损害赔偿之债基础之上的民事责任体系与建立在违反民事义务基础之上的责任体系,都有其合理性,在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可行的。新的民事责任体系有以下特点和优点:1、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符合不同性质的问题,用不同方法解决的规则。2、将违反债的责任限定在财产责任,使债的结构的内在统一性更加严谨、科学。3、将侵权行为之债从债编分离出来,设立侵权责任编,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利。4、民事责任形式多样化、具体化,有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5、民事责任形式具有开放性,便于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6、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民事权利的行使结合在一起,在总则编作专章规定,能对民法典的全部内容起纲举目张的作用,有利于理解和适用民事法律。
(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私权的勃兴”民法学术研讨会论文)
[1] 本文是在笔者过去发表的关于民事责任的文章的基础上写的,本文的重点是阐明我研究民事责任体系的根据和基本思路,阐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方案及其理由。
[2] B? N?格里巴若诺夫 C?M?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上册),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页488;B?T?斯米尔诺夫 等著:《苏联民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395。
[3]B? N?格里巴若诺夫 C?M?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上册),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页490。
[4]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页407。 [5] 王伯琦:《民法债篇总论》,台湾正中书局1962年版,页66。
[6]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页3。
[7] 参阅郑玉波“民事责任之分析”,载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台湾永裕印刷公司1983年版,页113-114。
[8] 林诚二:“论债之本质与责任”,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集》上册,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页40-41。
[9] 谢怀轼(?):《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82。 [10]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04。
[11] 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页356。 [12] 这里没有列举民法通则规定的“修理、重作、更换”,因为“修理”可包括在“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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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状”之中,“重作”、“更换”适用于个别合同关系,不应列入主要民事责任的范畴,应在相关合同关系中规定。
[13] 俄罗斯民法典总则第2章为“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台湾民法典总则第7章为“权利之行使”。
[14]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版,页12。 [1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台湾兴丰印刷厂1986年版,页116。 [16]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
[17]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页391。 [18] 郑成思“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页460。
[19]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和脚注3。
[20] 前注3揭,页166。 [21] 前注3揭,页168-169。
[22] 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页63。 [23]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156。 [24] 前注17揭,,页395。 [25]前注18揭,页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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