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反思
摘要:孟德斯鸠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其思想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孟氏分权制衡学说所折射出的一些普适的价值和原则,能够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的权力制衡机制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孟德斯鸠 分权制衡 局限性 借鉴
一、孟氏分权制衡理论的产生背景 恩格斯曾经深刻指出,“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生活本身所产生的。”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形成,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厚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的,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从思想渊源来看,早在远古时期,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的波利比阿就曾研究过分权学说。亚里士多德在其著名的代表作《政治学》中就提出了城邦机构的分权构想,他提出“任何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司法三种职能”,这在形式上为以后的分权设想和分权学说确立了基本框架。波利比阿则关注了政治力量的混合与平衡,这种混合与平衡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中的制衡是有逻辑联系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促成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中的制衡思想。到了近代,光荣革命后,洛克发展了波利比阿的思想,阐述了一套近代型的分权学说,成为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更进一步的来源。
其次,从孟氏所生活的时代背景来看,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法国君王专制发展到最高峰快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广大的第三等级饱受专制主义的压迫与蹂躏,整个第三等级拥有反封建斗争的共同要求。孟德斯鸠在思考他祖国的命运时,“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最后,从孟氏个人生活经历来看,孟德斯鸠出身贵族,从小在极具人文自由思想倾向的贵族学校受教。青年时代,孟德斯鸠承继了其父和家族的爵位、官职和产业,这使得他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从宏观到微观方面的无序、混乱、弊端甚至荒唐有了更真切的体会。后来,他卖掉了官职,考察、研究了当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在当时的英国,代表封建势力的王权被大大限制,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他们的财产、自由和人身权利有了法律的保障,在政治领域也有了很大的自由权利, 这恰恰与孟德斯鸠的政治理想———政治自由不谋而合, 奠定了其分权理论。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是深深扎根于政治实践的,是当时时代背景和早期分权制衡思想等诸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结果。
二、孟氏分权制衡理论的核心思想与价值 (一)、孟氏分权制衡理论的核心思想 与霍布斯一样,孟德斯鸠从人的本性和德性出发,这构成了他分权制衡理论的逻辑前提。孟氏认为人性都是恶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正是基于这一点,他坚持从人的本性外部即社会的方面给予权力以强有力的规制与约束,即以恶制恶,以暴制暴,以权制权。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认为,要保证国家和公民的政治自由,三种权力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
使。“立法权力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且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可以通过人民的代表即平民院和贵族院来享有。“行政权力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掌握在国家的手中,以便有助于解决国家需要迅速处理的事务。“司法权力用来惩罚囚犯或裁决私人讼争”,应该由独立的法院来行使独立。在他看来,国家的三种权力不仅是分立的,而且还应是相互渗透的,形成一种能联合各种政治力量,又能使它们彼此调节配合并相互制约的制度,以便在共同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防止任何形式的集权或专制。
此外,有学者对这三权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解读。王玉峰先生在《对洛克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一种考察》一文中认为:孟德斯鸠把立法权看做是“国家的一般意志”,而行政权不过是这种意志的执行而已。所以它们的地位是并不平等的, 其中立法权乃是国家最高的权力, 行政权、司法权, 无论怎样划分, 它们都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如果说行政权或司法权对立法权有所制约,那么它也只能在一种非常有限和非常独特的意义上而言才是正确的。正是通过“三权分立”国家的主权或立法权才得到了加强, 因为立法权请到了两个助手来加强和贯彻它的命令。笔者认为这种解读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孟氏分权制衡理论的价值
1、理论价值。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主要吸收了洛克的自由、法治与分权的学说,批判和排除了霍布斯等人的专制主义主张,其分权制衡论的独特贡献在于他不仅完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必须分立的思想,而且提出了三者相互制衡的原则,从而使其超越了单纯的阶级分权、组成混合政府的思想的局限性。从亚里士多德到洛克,思想家们都强调以法治国的精神,但法律本身也是人制定的,它亦需要保障。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不仅可防患于未然,而且是政治内部自我制约的良好机制,从而解决了现代法治国家建立的关键性问题,因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2、实践意义。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学说直接影响了法、美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也波及到近代中国的政治思想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鼓舞了当时的法国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们反封建、反专制的斗争,积极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进程。美国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便是第一部三权分立的宪法,它完全建立在盂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上的。此外,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也影响到近代中国的历史。1913年严复翻译的《法意》在中国同世,影响了近代中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正是对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继承与发展,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从而影响了中国民国时期的法治建设。
三、孟氏分权制衡理论的不足与局限
任何思想家的思想都脱离不了他们所在的时代,在封建制度趋于没落,资产阶级正在兴起的时代,人民仍处于一种阶级论的思想状态之中,在贵族和新型资产阶级眼中人民是愚蠢的,是无法承担重任的,他们只能随波逐流,没有任何主见与思想。
孟德斯鸠提出分权制衡思想的目的是要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肯定了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广泛的自由。但是,他在思考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时,却没有给公民留下足够的权力空间。因为他认为人民是愚蠢的,他们缺乏足够的理性来进行正确的思考,是完全不适合参与公共事务的,他们没有那种思想与能力。而且关于公民在选举代表时是否平等地享有投票权问题,他指出“那些社会地位过于卑微,以致被认为没有自己意志的人不应当享有投票权”。可见,孟德斯鸠对人民群众的偏见如此之深,决定了他
忽略了人民群众在权力分配中的地位。看不到人民群众参与权力制约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这是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根本缺陷。
四、孟氏分权制衡理论对我国权力制衡机制的借鉴
虽然孟氏的分权制衡学说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人民群众在权力分配中的地位,看不到人民群众参与权力制约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但是其学说在西方国家的政治实践中得到逐步完善。值得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内核,加以借鉴吸收。
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法治制度最基本性的分权制衡制度基本上持一种批判态度,认为:在我国由于人民内部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也就缺少实行分权制衡的社会基础;另外,分权制衡还违背主权不可分割的统一性原则,与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对立的,所以分权制衡的形式不适合我国国情。
但是,我们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命题来讲,分权与集权都是统治阶级的事情,权力是分是集并不涉及政权的阶级属性,而只涉及权力能否有效和公正行使。把权力分设当作资产阶级的专用品缺乏理论和历史依据。
因而,笔者认为孟氏的分权制衡理论对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的借鉴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律至上”的原则,要求司法的相对独立 孟德斯鸠被公认为是系统地论述“司法独立的第一人”。 他认为,司法权力应当是独立的、超然的,法院必须超然于政府,保持独立。而目前,我国司法受到了行政较大的制约,表现在:一是长期以来,法院承担了很多非司法职能的工作,所完成的很多其实是一种行政性的任务;二是人们习惯于以行政的标准来看待司法机关,一系列行政性的观念,行政性的力量扭曲了司法的品性。比如,中国的法官等级森严,法官的等级制是法院行政化的核心表现,它阻碍了合议庭员平等地发表意见,阻碍了法官根据法律独立断案;三是司法权的地方化。突出表现为:在财政保障制度方面,地方行政机关掌握着财政大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会更多地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因此,我们要加强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去行政化十分重要。我们要完善司法人员的选拔、任命机制,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相分离,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间的权责,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强化人大权能,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理论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来源。目前,我国各级人大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严重削弱了其对“一府两院”的有效监督。因此,完善人大自身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1、认真落实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使之真正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2、不断完善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的、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3、不断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工作制度,以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使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三)、重视教育,加强人民群众“公民意识”,提高其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
性与能力
现代的公民意识的基本形态是主体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的内涵是人民的公意是国家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公民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为其实现意志及利益提供了可能,具有良好公民意识的公民必然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明确的认识,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积极主张权利。
从笔者最切身的观察发现可知:目前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过分偏重于意识形态的教育,而对像公民道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权利教育很不到位,以至于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浪潮中道德沦丧,而对于自身权利受损多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
因而,笔者认为,只有加强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通过有意识的公民教育,并通过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渠道,使之在各种实践活动中体验、积累经验,才能使公民的政治诉求得到有效表达,才能更好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最终有利于我国民主宪政合理有序地向前发展。
结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及其具体模式是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又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理论模式,并不能解决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抄照搬其三权分立的权力构架,而是应当批判地借鉴分权制衡理论的某些合理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民主集中理论.完善民主集中理论,使民主集中理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在实践中切实地加以贯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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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玉峰:对洛克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一种考察[J]南都学坛,2008年7月 [6]刘建峰: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及其现代意义[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7]王爱琦、王寿林:分权制衡理论评析[J]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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