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沪卫人事[2011]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9.14 【实施日期】2011.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的通知
(沪卫人事〔2011〕5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精神,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 / 2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人发〔2010〕9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调动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提高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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