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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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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财税[2009]87号文件仅针对,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的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最新的财税[2011]70号,则取消了上述时间限制。

理解:87号文件和70号文件是写给地方政府看的,地方政府要用,你就要文件配套,不是写给税务局看的。

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两个文件合起来对不征税收入做了界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容易)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容易)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税务局已经没有减免税手段 地方政府要好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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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1号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9]87号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以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包括购买设备的折旧和其他的期间费用。 条例第28条 思考:企业以免税收入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答: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未规定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本条明确了这一点。

2、实际上企业的免税收入只有国债利息、股息红利两项,而这两项也很难有明确的直接成本,因此这一条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不大。 案例

某公司来当地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当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全部土地款3000万的20%返还给该公司。2011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600万元,当地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 思考:税务检查时会注意什么? 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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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无形资产3000 贷:银行存款3000 每月借:管理费用5(3000/50/12) 贷:无形资产5 应该(3000-600)/50/12=4 每月调增5-4=1万

思考1: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财税〔2008〕1号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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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专项用途) 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文件本身未明确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到底是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但是免税收入只有条例规定的四项。因此该项收入认为应该归属为不征税收入。即:超税负返还应该专款专用,其支出不能进入费用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税法列举了免税收入的四种形式之后,没有等了。所以,除了这四种之外,如果严格执行税法,后面总局发文就只能往不征税上面靠。

(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 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专项用途)

如果考虑到文件已经作废加之该部分收入并不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这个所谓的优惠应该也是不成立的。

如果财税【2007】92号文件继续有效的话,就没有必要出台财税【2009】70号文件。《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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