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学习安全环境责任-通知(1)
关于深入学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机关各部室:
为确保安全环保形势持续好转,进一步强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集团公司修订并下发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号)(以下简称《规定》)。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地开展《规定》的宣贯工作。各单位要召开员工大会集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并传达到基层班组;二是要通过安全讲话、每日一问等方式对宣贯效果进行检验,确保全体员工明确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三是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将宣贯情况上报人事监察部,人事监察部将对各单位宣贯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人事监察部 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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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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