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五)违规行为导致贷款不良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六)违规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三级以上故障事件的; (七)实施违规行为导致本单位被行政处罚的; (八)违规造成人员3人以下重伤的。
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扣减不多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10%-20%(含)、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罚。
第二十条 较重违规行为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侵占、挪用行社和客户资金的; (二)利用职权索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违规导致贷款不良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五)违规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事件的;
(六)违规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扣减不少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系数20%以上、待岗、解聘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罚。
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述三类违规行为间接责任人,比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档次下调1-2级。
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所在行社研究决定。资产损失由行社按照有关规
定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罚: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虽产生一定不良后果,但充分履职尽责的; (三)其他具有免责情节、证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有效落实整改的;
(二)发生损失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减少损失的; (三)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违规行为采取了抵制措施,或向上级 报告的;
(六)主动赔偿违规损失的;
(七)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按下限处 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内外勾结或共同违规中起主导作用的; (二)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处理人等打击报复的; (五)发生违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风险损失继续
扩大的;
(六)对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七)具有其他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复议程序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查处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适用当时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但属于违规行为的,参照本 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本办法系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规章,不 作为对外服务的承诺和保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各行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皖农信联?2009?76号印发)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件:
1.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罚 2.员工行为准则违规及处罚 3.存款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 4.柜面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5.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6.财务、会计及统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7.固定资产及大宗物品采购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8.授权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9.事后监督及对账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10.清算及结算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 11.资金及服务价格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12.贷款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 13.不良资产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14.代理及中间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 15.外汇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
16.电子银行及银行卡业务违规行为及处罚 17.计算机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18.文明服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19.公文、保密及档案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20.后勤保障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21 .人力资源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22.安全保卫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23 .纪检监察违规行为及处罚 24 .合规及风险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25 .内部审计管理违规行为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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