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故障分析及处理措施
【摘要】本文针对内河小型船舶的检验故障进行了分析,主要论述了隔离舱未安装空气管、强力甲板上货舱等大开口角隅处未补强、水密舱壁不能保持水密等等故障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处理措施。
【关键词】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故障;处理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内河小型船舶数量不断增多,为了能够提高内河小型船舶的运行稳定性和安全性,必须要对其进行检验,分析其存在的故障,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二、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针对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发生改变,并逐渐的趋于完善,并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体系。例如,最新的适用于内河小型船舶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07年《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6年《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在06年及07年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相关法律规范中,对小型船舶的使用具有一定的范围,即船舶的长度规定在5m到20m之间,像其他如渔船、高速船、木质船舶、帆船、运动竞赛船等并不适用。当前情况下,我国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的机构主要是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同时还有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等。
三、内河小型船舶故障及其处理措施
1、隔离舱未安装空气管
(一)现象及危害
干舷甲板以下各封闭舱未设空气管,易造成舱内钢质构件铁蚀腐烂。
(二)处理措施
干舷甲板以下各舱均应设延伸至干舷甲板以上饿空气管,制成鹅颈式,其可能进水饿最低点至该甲板的高度,河船一般不应小于300mm,且可能进水的最低点距满载水线的高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500mm。海船为自甲板至水可能从管口进入下面的那一点的高度,在干舷甲板上应不小于760mm,在上层建筑甲板上应不小于450mm。若上述空气管经船检批准,且空气管装有有效的经批准的自动关闭装置,上述高度可以降低,空气管露出部分结构应坚固,油舱柜空气管的管口应装设铜质防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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